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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有问题要咨询?工程发包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建筑单位一般都会采用公告或者是给相关的承包单位下发邀请书的这种方式,对于当前的工程项目的内容,以及一些基本的要求等都会在公布的消息当中全部都交代清楚,然后在参与竞争的承包单位当中选出资质最为合适的。不过工程发包也必须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那么,工程发包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程发包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并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二、建筑工程承发包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由此得知,工程发包条件必须是在整个工程修建的前期工作已经全部都落实到位了,比如说施工所需要的一些基本的材料,建设的用地,以及建设工程的基本计划,建设资金等这些,其实也就是意味着发包并且承包以后,整个工程马上就能,投入到建设当中,单位也不能什么条件都没有准备好的情况下就开始先发包了。 ... ·员工双休日出差属于加班吗 法律虽然允许单位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加班,但加班就应当支付加班费。不过,如果员工双休日出差属于加班吗?实践中有不少单位安排员工出差都会给员工出差补贴,不过,...... ·劳动争议仲裁主体有误怎么办 劳动争议仲裁主体有误怎么办一、劳动争议仲裁主体有误怎么办可以提出异议。单位主体或劳动主体有问题,就是被告的单位、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相对应...... ·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作了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公司开除员工怎么赔偿 公司开除员工怎么赔偿单位开除员工,首先需要结清员工的工资。是否存在赔偿是根据开除员工的原因来进行判定的。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 ·怎样写工程承包合同? 怎样写工程承包合同?(一)承包方法:(1)承包形式:单包,即包工不包料。(2)工作量:工程上的水电安装;临时设施上包括:办公室、门卫、仓库、宿舍等的照明、插座等用电的接线、敷设。文明设施配套上:材料归堆、材料进退场装卸、现场文明清理等都属乙方工...... ·私募基金“保壳” 私募登记备案制度实施两年来,已有2万多家私募登记备案,但“空壳”私募——旗下没有备案基金的私募却占到约70%,“空壳”私募占据了有限的监管资源。监管部门近期向“空壳”私募开刀,也催生了私募“保壳”运动升温。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近年来,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迅猛增加,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所以购房者必须要具备一些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那么,购房者遇到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呢?要是你也不是很清楚的话,就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 ·现金社会,贷款买房是最主要的付款方式,贷款买房相对比全款买房 现金社会,贷款买房是最主要的付款方式,贷款买房相对比全款买房的要多的多。个人贷款进行买房,难度不大,只要认真准备资料,符合条件的,基本上都能成功办理。但是,对于很多第一次购买者来说,可能对许多环节都不是很清楚,对要求条件也不清楚。那么,接下......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怎么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怎么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工伤认定后找谁报销费用? 在工作中如果受伤,用人单位又购买了工伤保险,员工在进行了工伤认定后,就会进入报销费用的阶段,而报销工伤的医疗费用除了有一定的流程标准和资料的完整性要求,由谁负责费用承担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了解清楚了,员工才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结此事,那...... ·损害商业信誉罪怎么认定 商业竞争,有的人为了能够打击对手,而不惜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来损害对方的商业信誉,这样的行为其实是很容易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不过,需要先作出认定。那么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怎么认定的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损害商业信誉罪怎么认定损害商业信誉罪......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有哪些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有哪些情形像医疗事故这样的民事纠纷案件,在举证问题上面,法律规定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会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 ·泰州市债务追讨律师谈民间借贷、合同欠款等 泰州市债权债务追讨律师代理个人债务追讨、公司债务催......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 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代理专利、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专利、著作权、...... 江苏农村拆迁征地补偿怎么提高?有什么办法吗?一、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1、土地......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水利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我国格外重视水利工程的质量问题,并对此建立了专门的质量...... 如果你以为起诉离婚只会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话,那这样的想法就真的太天真了,案件受理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通常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相关法律问答: ·现在疫情,可以去面见服刑人员吗?如果可以需要带些什么证件吗 ·朋友用我的手机号和银行卡能做什么对我不利的事情吗? ·你好,请问在吗?请问我在民乐园来化妆工作室,办理营业 ·我一个合同,想要咨询合同相关的事情 ·在工作中,在做墙柱时,木方滑跑导致受伤 ·我妈去世了,我们怎么分割她的房子 ·收养外地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北京能办理落户吗 ·合伙人的丈夫侵吞共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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