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有土地使用证怎么确权还需要确权吗?
需要;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 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土地确权后,会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你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意思是土地使用权已经确权。但如果村集体要进行所有权确权,就需要进行所有权确权。性质不一样。 二、土地使用权出现争议怎么确权? 行政诉讼在土地确权案件中的作用与立法预求相去甚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保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渠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就是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预求。就土地确权案件而言,行政诉讼的立法预求难以实现。理由如下: 1、土地确权案件不仅涉及土地行政管理关系,同时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单纯的行政诉讼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制度,很难触及查清行政争议的本质,使行政审判的审查停留在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的表层的问题上,当然这对于行政审判而言是核心问题,而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角度讲,这里的审查显然属于表层次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立法目的在土地确权案件中暴露出的矛盾。 2、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审查角度、范围完整的呼应。行政相对人之诉愿在于实现其对土地的使用权,实现其民法上的物权,希望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实现其根本的请求,但行政诉讼的审查角度虽然立足于相对人的民法上的权利即土地使用权而赋予其起诉的资格,但审查的靶子是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只要存在五种违法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应判决撤销。相对人民法上的权利是否可以得以实现,并不是行政判决关注的焦点,其裁判的结果也往往不能满足相对人的根本的诉讼请求。 3、撤销判决对相对人的土地使用权保护只能是宣告式的,宣告被诉确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真正使其权利的内容明朗化、确定化。因此,即使判决撤销确权文件,决定也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第四、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行政机关败诉后不再作作为,拖延作为的问题,有的将矛盾推向法院,从而使当事人最高关注的土地权利悬而未决,使当事人长期陷入无尽的纷争中,审判实践中因不服土地确权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反复审理长达五、六年的并不罕见,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受到质疑。 上述问题实质就是行政审判土地确权案件并不能一步到位,切中当事人真正的诉愿,将其关注的民事争议解决彻底。针对该问题,有人提出以行政附带民事的方式一并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98条解释第61条似乎采用了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98条司法释义专著对该条解释又称行政与民事的判决、裁定一般分别作出。这其实并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是同一审判组织包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而已,况且分别作出必然由行政庭作出民事判决,违反了法院组织法及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应当明确行政附带民事制度。这类行政争议基于民事而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争议是天经地义,合并审理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出台前,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本身就是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原告或是第三人提出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请求都应该允许,而事实上无论原告或第三人除对被诉确权决定表示异议或支持外,对争议土地的归属肯定是要提出自己的请求。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判决的情形归纳如下: (一)政府对土地之确权行为合法的,判决维护。 (二)土地确权主要证据充分,而存在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确认违法由人民法院以司法权确认土地权。 (三)土地确权主要证据不足,而法庭可查明事实的直接由法院判决确权。 (四)土地确权主要依据不足,而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权属的亦由人民法院本着尊重历史、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相邻权理论法律作出土地权属判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证对于我们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对于以前有土地使用证的人们是必须要根据现在的条例再来进行确权,这也是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利益,所以,确权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权的规定您都是知道我国的土地归国家以及集体所有,人们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您...... ·房地产开发商若需要修建商品房来销售的话,在获得了相应的土地之 房地产开发商若需要修建商品房来销售的话,在获得了相应的土地之后还不够,此时修建好了房屋的同时还要取得开放无证,这样才具有销售商品房的资质。那究竟房地产...... ·农村失地养老金新政策要准备哪些材料领取养老金? 农村失地养老金新政策要准备哪些材料领取养老金?1、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2、农民需要提供村委会开具的征地协议证明、征地补...... ·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样子的,有哪些内容? 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样子的,有哪些内容?房产证您都知道是什么样子的,您在购买房子时会拿到。而有些地方还有土地使用证。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公民在...... ·可否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 可否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1、不能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 ·一般工伤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 ·一、出交通事故后人伤怎么理赔? 一、出交通事故后人伤怎么理赔?这起事故根据你报警时出警的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如果你负全部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为你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下的20%就要你自己承担了(保险中有不计免赔险如果你买了全险既也买了不计免赔那么保险公司就要为你承担100%的赔......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总体来看,引发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大体分为三种。可能就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说最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当中,因为某些特殊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员工这一方针对劳动合同的问题发生了纠纷。但是员工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劳动合同纠...... ·写借条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写借条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借条可以看作是借款合同的简易版本,但是在具体书写借条的时候,也有一些需要当事人注意的细节,这与借款合同中要求注意的不同。那到底,当事人写借条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呢?现在,就让我们将为你做详细解答。1、借款用途要合法。对...... ·一方有抑郁症离婚抚养权怎么判 一方有抑郁症离婚抚养权怎么判?一方有抑郁症抚养权可能会判给另一方,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公路工程质量是什么意思? 公路工程质量是什么意思?关于公路工程质量是什么意思?质量是工程永久的生命,好的质量是元办理者树立相关标准,对职工进行训练,然后由各单位一起协作所干出来的。在工程竣工时相关技能人员会对质量进军检测,只要到达标准后才干竣工。近年来我国公布了各...... ·浦口工伤律师_浦口工伤赔偿律师,浦口工伤事故律师,浦口工伤认定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工伤律师办理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仲裁、劳动...... 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是什么?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随着在全国范围内各条带有划时代意义的高铁路线逐一开通,也正是代表着国家铁路运输证快速地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当然高...... 一、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备案吗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备案吗?对此,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一)经营用房对于该种房屋,签订、变更、终...... 相关法律问答: ·我于2009年和村里签订农田承包合同到2025年止,是种植水 ·我读的是私立学校 然后现在我不想读 我交的是一的学费 现在他能退给我钱吗 ·我们在新郑市梨河乡化工厂干厂房,厂方已付给承包商了,承包商也付给了分包商,现在给 ·您好,我做了个工程已经做完现在尾款还有15000元,迟迟不给 ·公交车上,小明看见小偷偷了一位女士的包包,灵机一动,说“妈妈你包掉小明几经艰苦找 ·你好,我想离婚都需要什么 ·厂家东西跟我们要的不一样,还不退 ·民事劳动纠纷,一起做工我出车啦着 |
推荐律师
热门城市 ·河源律师
|
法律知识
www.da64.net·找律师网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