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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出租纠纷再审,抗诉

u27442 公众会员 来自:广东-广州楼主
法海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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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3日,申诉人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 依法判决确定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2003年10月1日订立的《土地补偿出租(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送达(2017)粤0183民初7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起诉人陈汉辉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申诉人依法于2017年12月18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2018年1月29日,广州市中院在(2018)粤(01)民终1354号之《民事裁定书》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诉人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提起再审。2018年11月23日,省高院在(2018)粤民申5739号之《民事裁定书》中裁定“驳回陈汉辉等人的再审申请。”申诉人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再审。2019年8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2023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民再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354号之《民事裁定书》。本案再审裁定书送达后,申诉人再次结合本案之法律事实及法律规定对一审、二审及省高院所作之裁定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认真详细地分析,认为该裁定确实错误,非法剥夺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再审,历时近六年时间,其间各级法院均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拒绝受理;各级法院一再错误裁判,严重损害了申诉人以及广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广东省高院在(2019)粤民再475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称《裁定书》)中确认了该错误。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但2023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裁定书》,继续纵容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侵害。1.《裁定书》不应维持“不予受理”的错误裁判。《裁定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认定申诉人有权提起诉讼,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的裁判确属错误。但《裁定书》以“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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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4 10: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