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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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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wei律师有个问题想请教‚我家的房子没有产权但有使用权.属于拆迁安置房.每季按时交纳租房费用.前几任物业都要我们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我查过很多管理条例上对交纳这比费用的责任人称其为业主‚但从最新物业条例上看我家的定性并不属于业主.业主是对房子具有产权又有使用权的统称.物业方面一直出催款单‚把我交的物业费充为公共维修基金.现在我们管理费用也不交了‚对方开始对我家采取措施.比如小区装了电子防盗门‚不给我们领电子钥匙.墙体集体粉刷跳过我家等.请问‚做为租户我们该交公共维修基金吗?如果不需要‚现在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指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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