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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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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要求:
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车损赔偿费3780元。
2。要求事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13日,被告张志国驾驶苏AD66P8小型车辆与原告驾驶的苏EQ5Y26及付善永驾驶的苏LAC346车在扬州市江都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志国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维修车辆发生3780元,并按和被告张志国的约定及其所提供的地址把发票迅速寄给了张志国。按说,张志国应迅速把维修车辆发生的3780元打到原告提供的帐号上,可至今无信息,原告向被告多次追偿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
具状人:冯中策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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