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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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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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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朋友于2009年7月到天津一所公办高职院校任教(有事业编制),至今为期一年半,进校时与学校签下5年的合同,合同中规定教师工作不满五年要赔偿违约金,标准是少一年赔一万。因我朋友家属在北京工作,为解决两地分居问题,我朋友经多方应聘,现有河北燕郊一家公办本科院校答应接收其为专职教师(有事业编制),计划明年7月份调动其档案。现我朋友有两个疑问:一是我朋友为往届毕业生,如果新单位愿意接收他,是否应与其事先签订补充协议,以确保明年7月能正式将其录用。二是新单位表示到时候会走调动将其调离原单位,这种情况下,我朋友还需不需要按原单位规定缴纳一定的违约金?跪求专业律师能给出专业的答复,千恩万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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