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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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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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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你好!
     事实简述:
     2013年5月2日,某县企业锅炉爆炸,造成一死一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经县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属于责任事故,原因是企业司炉工(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违规操作造成。锅炉属于特种设备,主管部门是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但由于该企业地处两市交界(行政地界不明)、企业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安装告知和报请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和登记备案,当地乡政府未及时报告等原因,致使技术监督局从未对该厂检查,工作存在盲区和失误。某县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技术监督局分管特种设备工作副局长、负责具体工作股长询问、传唤和取保候审。
     请问:
        1.两名同志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2.检察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妥?
        3.检察机关调查时应不应该出示执法证件?仅出示一名执法证件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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