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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有哪些?
在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的分割,那哪些是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的呢?它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da64.net。具体而言.找律师网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同财产是如何认定的?
无论是离婚还是同居,既然要财产分割,最主要的还是必须先进行双方.同财产的认定,才能进行合理分割。那么如何来进行.同财产的认定呢?在离婚双方的.同财产的认定上《婚姻法》第十七条有所规定(同一)。在同居..上的双方.同财产认定在《婚姻法》第15条有所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同.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有财产处理。”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哪些房产纠纷可以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找律师网
  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找律师网
  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五、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指出,其中,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起诉,人民.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
  2、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人民.不予受理的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找律师网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离婚诉讼中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越来越多, 因为经济适用房具有5年内不允许自由上市交易的特殊规定,本身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不太完善,离婚案件中很多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难点。
  已过5年的经济适用房还是比较好处理.da64.net。未满5年的不能自由上市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案件中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官和律师认为未满5年的离婚时应按原价计算不能按市场价计算,经济适用房与市场价有很大的差距,得不到房产只得部分价款一方损失比较大.da64.net。现在司法实践中我比较主张的是虽未满5年也要按市场价计算,5年只是个时间的问题,在这个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价格区别巨大的社会环境下,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价格分割现金给一方显然对这一方是不公平的.da64.net。但是鉴于法律未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按市场价扣除营业税和综合地价款的做法还是比较符合国情的。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有哪些手续?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 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离婚析产登记与普通的交易过户有何区别?
  1、新旧产权人及其数目不同。离婚析产登记中,房屋新产权人为原夫妻双方的其中成员之一,且新产权人数量一般等于或少于原产权人;而普通的交易过户多为产权人完全变更,前后人数也不定.da64.net
  2、契税缴交额度不同.da64.net。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普通的交易过户则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的评估价以全额计算相应税费。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婚前.同买房,婚后离异之房产分割的三种情形
  甲与乙相识,彼此感觉都很好。为表示真心相爱,于是他们合伙买了价值83万的房屋.da64.net。4个后办理结婚登记.找律师网。但真正在一起生活后,才感觉彼此性格不和,便提出分手。对解除婚姻毫无异议,但对房子的分割却达不成一致.找律师网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评析:这也是目前房产纠纷中比较突出的一类法律纠纷,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和上海市高院的解释此类纠纷可分为两种法律..三种类型:
  两种法律..即房屋所有权法律..和按揭的债务法律...da64.net
  三种类型即:
  一、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的,且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按揭的贷款为个人债务.找律师网。但婚后偿还贷款的部分属于配偶方出资清偿的应当予以返还。
  二、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出资的。首先房屋的产权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没有归还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仍认定为夫妻.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同债务.da64.net。但分割时要一并考虑,当事人出资额的比例悬殊、未.同生活或存续期间的较短的。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拘泥于平分。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问题
  承某(男方)与黄某(女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还对夫妻.同财产,即登记在承某名下的1831.01平方米房屋及在该房屋上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处理达成一条款:该个人独资企业归男方,但男方的厂方所有财产归儿子(已成年);2005年3月30日前的所有产权(指房产)由儿子继承;因目前有债权问题,暂时由承某经营;接收时间为2010年1月。
  协议签订后,承某与黄某已离婚.找律师网。但是承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儿子遂以上述离婚协议为依据,将承某、黄某列为.同被告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1831.01平方米房屋归其所有。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da64.net。房屋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上述案例中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找律师网。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所以其子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的支持.da64.net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建议:并不是所有的赠与行为都有任意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da64.net。所以离婚协议中含有赠与条款时, 将协议公证,以防止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
  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撤销赠与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婚内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殊,即赠与人夫妻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赠与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或单方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找律师网。纠纷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据此本文以婚内房产赠与为例展开其效力讨论。正因婚内财产赠与具有特殊性,处理类似纠纷时,要求法官不仅仅考察其法律和法理,还需探究其中的情理,如民间风俗.惯.找律师网。考察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可以检验出法官综合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能力的高与低。这类纠纷的解决,既涉及《合同法》、《婚姻法》,又涉及《物权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找律师网。但不论由此引发的纠纷多么复杂,关键在于把握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这一核心问题.找律师网。不管婚内财产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标准仍是《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找律师网。《合同法》实施之前,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找律师网。”的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这一规定对法官裁判思维的影响一直延续到《合同法》实施多年之后。其实,结合《合同法》..百八十五条、..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只需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生效的合同。特别是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房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为诺成性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明确了房屋赠与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争议应当从《物权法》实施之日起结束。
  根据上述赠与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件类型化为如下四种情形加以分析: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鉴于夫妻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这一双重身份,法官不应机械地套用赠与合同的..个法律特征,即“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要求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法官只要查明夫妻赠与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即可以认定夫妻赠与房产给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协议相关内容成立且合法有效。至于赠与的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在判定赠与合同效力时在所不问.找律师网。为防止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建议离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立即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找律师网
  第二,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只要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找律师网。至于受赠人是否占有、使用房屋、是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属于判断赠与合同效力应考虑的因素。但依照《合同法》..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da64.net。”的规定,建议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后应立即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婚内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至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但受赠人只享有债权,并未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在赠与人反悔时,受赠人可诉请赠与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 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 第四,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效力,既要考察赠与房产是否为夫妻.同.有财产的法律性质,也要考察夫妻另一方的赠与意思表示或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当赠与房产属于赠与房产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当赠与房产为夫妻.同.有财产的,且赠与行为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事后又不追认的,即属于夫妻单方擅自赠与.同.有房产的赠与合同效力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同.有人对.有财产享有.同的权利,承担.同的义务。在.同.有..存续期间,部分.有人擅自处分.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有财产的人赔偿.da64.net。”的规定
  综上所述,婚内房屋赠与行为,必须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来认定其效力。一般来说,婚内房屋赠与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为逃避债务或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他人的,依法应认定该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在确认婚内财产赠与合同效力时,也要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对认定婚内赠与合同..成立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时,对赠与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必须考虑到民间风俗.惯、情理等相关因素。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强调的是,《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的撤销权,既有别于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不同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区别点在于,三种法定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和权利行使条件不相同。由此,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行使并不以赠与合同系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为前提,因此当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法官不能以赠与合同系有效合同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请。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能否分割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da64.net。次年生有一女,2002年原、被告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找律师网。2006年刘某向.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分割夫妻.同财产时,就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产能否分割发生争议.找律师网
  原告刘某主张房产是夫妻双方.同购买的,仅是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未成年,不可能出资购房,也不可能独自管理使用房屋,原、被告才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认为女儿虽然未成年,但是其可以依法接受赠与财产,既然双方协商一致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就表示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女儿了,房产的产权人应当就是女儿,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同财产进行分割。
  .经审理认为:购房时双方一致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应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女儿,并且房屋产权实际也是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房产不应纳入夫妻.同财产的范围。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评论:虽然未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有权利接受赠与.找律师网。《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找律师网。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后就属于女儿的财产了,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处分其财产.da64.net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无法定理由已登记的离婚协议不能撤销
  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找律师网。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da64.net。故上诉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同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a64.net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点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虽然在形式上为赠与,但其与普通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找律师网。一般的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并不是简单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房子归谁?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找律师网。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2、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da64.net。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机房所有,对于婚内.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da64.net。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找律师网
  5、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不离婚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同财产。
  一、有重大理由的可请求分割.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父母出资买房属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有房屋难追回 但可以主张赔偿
  按照《物权法》..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有房屋,另一方无权追回已出售的房屋,而卖房款又可能明显低于离婚时的房屋价款。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保护了婚内弱势方的利益。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同.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找律师网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同.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四、.同还贷款一方可分得房屋部分增值
  如何分割婚前一方按揭房屋也是离婚案件的焦点问题之一.找律师网。刘春莹律师谈到,参与还贷款一方非常关心房屋是不是.同财产,分割时自己能不能分得房屋的增值。现在规定非常明确,这一方不但可以分得双方婚后.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还可以分得这部分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刘春莹律师谈到,该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合理,将促进夫妻双方同心协力.同为家庭做贡献。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谈夫妻财产..的法律内容是什么?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是以双方人身..完全平等为依据的。也就是说,有了夫妻人身..,才有夫妻财产..。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的内容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同.有;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物质上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农村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夫妻享有平等权利;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同所有的财产,协议清偿夫妻.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双方经合理划分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受法律保护,等等。
  关于归为夫妻.同.有的财产,是不问各自所得多寡的,不管夫妻各自收入有多大差别,甚至一方没有收入,在对.同.有财产的处理权上,夫妻享有平等处理权。在平等协商处理.有财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处理.找律师网。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指出,法律认可夫妻在财产问题上的约定有效。财产归谁所有的约定,应当是双方自愿的、合法的、不损害一方合法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如:父母子女)和社会利益的.da64.net。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具有损害性的财产约定,不受法律保护.da64.net。.da64.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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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养费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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