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南京G某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温州某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上诉南京G某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南京G某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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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针对上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属于买卖合同而非定作合同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买的产品材料参数和图纸,均由上诉人提供,设备参数是上诉人自行提供的,规格尺寸的图纸也是上诉人提供后经被上收人交由客户同意后确定的,因此,本案属于买卖合同而非定作合同。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只是对产品的图纸也就是具体尺寸在微信上进行了进一步确认,且图纸上也只是标注了尺寸,双方对于产品的材料参数,从未做过变更,但上诉人实际提供的产品,材料是木质的,与合同约定的材料参数完全不符,且多处开裂,完全无法正常使用,一直没有通过验收,上诉人也没有积极进行维修,更无法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参数的产品,上诉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上诉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根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
首先,被上诉人支付的维修费是因为上诉人不积极履行维修义务,要求被上诉人自行维修产生的,被上诉人也没有进行超范围维修,上诉人已经支付的5000元维修费不够支付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上诉人应当补足,维修费和运费、吊车费都是因上诉人的违约造成的,应当由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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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被上诉人将产品退还给上诉人,是上诉人自己要求的,收货地址也是上诉人告知被上诉人的,上诉人收到退还的产品至今,也没有将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交付给被上诉人,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被上诉人将产品退还给上诉人,支付的运费和吊车费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且这两笔费用在退货时上诉人就和被上诉人确认过。
再次,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违约方须双倍赔偿损失,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律师费和利息损失,属于实际产生的损失,也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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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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