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安徽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汤某某,男,汉族xx
被告三:鲁某某,男,汉族xx
被告四: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五:Z某某,男,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6184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包括:逾期付款利息(以16184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8000元,担保保函费用5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货款及违约损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货款及违约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管道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承建的工程供应工程所需的钢带增强螺纹管材料,供货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2月1日,具体供货时间、供货数量、单价以被告一书面通知为准,被告一预付订货金额的30%,发货时支付当批货款的70%,2022年春节前支付已供货金额的90%,余款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且约定了如被告一逾期付款,原告有权追偿的日违约金为逾期付款金额的1%。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原告按照被告一的要求供应了钢带增强螺纹管材料,双方进行对账后,确认被告一需支付原告货款共计463848元,被告一于2021年10月19日支付了220000元货款,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了82000元货款,剩余161848元至今未付。
被告二系被告一的独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受让了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转让的股权,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2021年12月10日之前系被告一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在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合同后均将所持股权以0元转让给被告二,系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应依法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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