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J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南京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用818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81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找律师网。
事实与理由:
原告看到被告在网上宣传的“G某某”便利店相关加盟广告,于2020年5月22日与被告签订《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开展“G某某”项目店铺合作,被告许可原告使用项目名称为“G某某”的项目标识,原告支付服务费用81800元,被告服务期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21日,续约费用2000元/年,被告向原告提供包括核心资料、技术培训、开店指导、选址评估、设计辅助、店铺督导等服务,且原告的店铺设计方案由被告提供,并遵循被告的建议和指导对店铺经营活动进行整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实际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81800元服务费用,被告将进货的物料报价提供给原告,原告发现物料报价远远高出原告承诺的价格,被告也没有协助原告完成店铺选址,且在张家港市已经有其他人与被告开展了“G某某”单店合作,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从未告知原告这一情况,也没有向原告披露“G某某”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等信息以及经营状况,被告亦不符合“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原告遂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诉求书和退款申请书,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拖延不给原告答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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