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T某某,女,汉族
答辩人:D某某,女,汉族
被答辩人:H某某,女,汉族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两答辩人T某某、D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H某某诉T某某、D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T某某、D某某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起诉的10万元存款,是其赠与两答辩人的,而非两答辩人偷拿,两答辩人没有侵害被答辩人的财产。
被答辩人共三名子女,两答辩人系被答辩人的女儿,被答辩人还有一个儿子高扬,2017年被答辩人住院期间,因为有71万存款在其儿子高扬处无法拿回,被答辩人担心两答辩人会有意见,便将另外的10万元存款赠与两答辩人,让两答辩人自行去银行取出后平分,10万元存款分为3张存单,存单在家中摆放的位置以及密码,均是被答辩人主动告知两答辩人的,被答辩人的身份证当时也被其儿子高扬拿走,经被答辩人多次催要,高扬才在医院将被答辩人的身份证交给两答辩人,本案争议的10万元存款,是被答辩人赠与两答辩人的,两答辩人没有侵害被答辩人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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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实际系赡养问题产生纠纷,而非两答辩人损害被答辩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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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辩人的家庭系重组家庭,2019年2月,被答辩人的第三任丈夫(两答辩人的继父)去世之前,被答辩人一直由第三任丈夫照料并支付医药费,2019年11月,被答辩人的儿子高扬帮被答辩人报警,要求两答辩人返还2017年赠与两答辩人的10万元,是因为被答辩人的第三任丈夫去世,被答辩人的全部存款都在其儿子高扬处无法拿回,高扬强迫被答辩人报案,并以不送被答辩人去医院治疗来要挟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到报案的行为并非其本意,这次将两答辩人起诉至,也是被高扬强迫。两答辩人愿意承担扶养被答辩人的义务,但是因无法和被答辩人的儿子高扬达成一致意见,故当天在玄武门未能调解成,被答辩人所述两答辩人偷拿其存款与事实完全不符,亦是受其儿子高扬的胁迫,才按照高扬的要求,向两答辩人要回2017年赠与的10万元。
两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住院期间以及在养老院期间,都会定期去探望被答辩人,且被答辩人一直告知两答辩人,其退休工资、存款、第三任丈夫的抚恤金和工资共计109万左右,均在其儿子高扬处保管,足够支付其医药费和养老院的费用,被答辩人是两答辩人的亲生母亲,两答辩人不可能在母亲住院期间去偷拿母亲的存款,因此,两答辩人希望和被答辩人化解矛盾,协商解决。
综上,本案诉争的10万元系被答辩人对两答辩人的赠与,两答辩人没有损害被答辩人的财产,也无需返还被答辩人已经赠与的10万元,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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