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DD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妻子郑某某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张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庭前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指控罪名、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金额提出如下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犯胡孝军实际实施的是“套路贷”,被告人张某某接受胡孝军的指使,通过肆意认定被害人鲁朝平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鲁朝平偿还虚假债务,根据《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胡孝军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为3600元,之后被害人还过一笔1200元,实际剩余未还本金为2400元,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被害人所还的10500元中,有2400元应当抵扣借款本金,不应该计入犯罪数额。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是听从被告人胡孝军的指示,向被害人追讨债务,其没有参与被告人胡孝军与被害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签订,被害人还款的金额也是被告人胡孝军提前和被害人讲好的,并且张某某和被害人是在的人民调解室通过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来达成还款目的的,因此,被告人张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且主观恶性较小,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拘留后,在侦查阶段,虽然抱有侥幸心理,隐瞒了部分工作经历,但对于本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如实详尽地进行了供述,反而是被害人对于还款过程、还款地点前后陈述完全不一致,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之所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认可,也是因为其对于向被害人追讨借款的过程与被害人自己的陈述持有异议,现在被告人张某某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愿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其在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之所以接受被告人胡孝军的指示,强行向被害人追债,一方面是因为对法律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出于对被告人胡孝军曾经帮助过他的感激,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今天的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张某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张某某的儿子在其被拘留后出生,且患有先天性唇裂,需要大量的费用进行手术治疗,至今张某某还没有见过他的儿子,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法院可以对张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让张某某能够早日见到自己的儿子和其他家人,能够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
四、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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