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根据裁判已经生效的(2008)玄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的事实查明以及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协议内容,已经确认原告居住的玄武区钟灵街xxx室为原被告共有住房并且对涉案房屋已做了出售后平均分割售房款的处理,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后原告自愿申请撤销(2008)玄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得到尊重。现原告违背诚信原则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拥有涉案房屋的50%产权份额,其目的仍然是要分割涉案房产。虽然提起诉讼的理由和案由不同,但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相关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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