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社区罗家场。
按照城南大明路路东指示牌进去,顺着路走就到了,或者从岔路口的宏运大道向北,一直顺着路走,就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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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律师相关案例: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指控,2014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x幢104室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裤子左侧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二袋.
da64.net。经南京市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共净重14.906克,皆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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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冯某的证言、证人孙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物证鉴定书、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inkey}}>、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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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律师相关案例:
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死亡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许某甲、吴某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收条等证据证实<{{inkey}}>,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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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找律师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律师相关案例: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指控,2014年6月12日晚22时许,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淮海路民警在南京市鼓楼区新河二村附近路口抓获被告人余某,民警当场从被告人余某放置于裤子右侧口袋内的钱包里查获白色晶体1袋。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1.656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inkey}}>,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检查笔录、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非法持有达1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指控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intel}}>,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intel}}>。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律师成功案例: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指控,2014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为套取现金,通过贷款小广告与平某甲取得联系,双方约定由被告人陈某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购买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一部,由平某甲先支付首付款人民币2,000元,取得手机后再付给被告人陈某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陈某按约定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9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商贸广场店,向苹果专卖柜台提交个人消费贷款申请后,在尚未通过审核时即告知平某甲审核已通过,平某甲信以为真<{{inkey}}>,将署名为张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11)及人民币200元交给被告人陈某,让其支付首付款及话费.
找律师网。当被告人陈某回到手机柜台<{{intel}}>,得知个人消费贷款申请未通过时,遂携带张某的信用卡离开,后从交通银行长江路支行自动柜员机上分七次共取现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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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人民币11,89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平某甲。审理中,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张某赃款人民币110元,并自愿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90元。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律师成功案例: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刑事摄影照片、物证鉴定书、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达1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da64.net。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inkey}}>,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da64.net。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intel}}>。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律师成功案例: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南京分公司市场部六部主管期间,在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孔某等人的安排下,被告人李某某和手下业务员通过公开宣传,以公司的名义,先后和江某某、唐某某等14名不特定对象签订“顾问聘用合同”、“区域合作合同”,以“预付型消费卡”、“区域合作店建店费”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838800元<{{in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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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建南社区新时代网络服务中心被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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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李某某系南京分公司市场部六部主管,邦家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孔某,其个人经手的业务按个人吸收存款4%获取提成,其下属业务员吸收的存款,其按照0.5%获取提成,其在公司的工作是向不特定公众做投资宣传,吸引和引导客户进行各种集资,且作为公司主管管理下属业务员,对业务员吸引的客户投资也可以参与分成<{{intel}}>。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律师成功案例: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为唐某向徐某乙借款未及时归还,属民事纠纷,李某某只是中间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李某某虽分别与徐某乙、唐某形成男女朋友关系,但并无证据证明徐某乙因与李某某系恋爱关系而同意将上述借款转为赠与或无偿归李某某使用.
找律师网。银行信用报告、展源4S店的经营情况说明、证人范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李某某和唐某的经济情况均不好,身负外债无还款能力.
da64.net。专项审计报告及证人潘某、邵某、曹某的证言,均能证实李某某将所借钱款一部分转给唐某<{{intel}}>,一部分支付给黄某、交给其母亲及个人高消费,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直接使用的借款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转给唐某的部分具有帮助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律师成功案例:
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inkey}}>;通话记录、南京市旅馆业住宿登记单等书证;证人马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inkey}}>。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da64.net。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da64.net。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intel}}>。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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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律师成功案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intel}}>。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律师成功案例: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南京D×××××号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儿子孙中奇,沿本市秦淮区七桥村湿地公园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湿地文化中心附近时,为避让在其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许某乙,制动电动自行车并向左打方向导致电动自行车向左翻倒,翻倒后的电动自行车在向前滑行的过程中将被害人许某乙撞倒,造成被害人许某乙<{{inkey}}>、被告人孙某及其儿子受伤的交通事故.
找律师网。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被害人许某乙经南京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17日死亡<{{intel}}>。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da64.net。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车辆技术检验,被告人孙某驾驶的南京D×××××号电动自行车前轮制动不合格,后轮制动不合格。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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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检查笔录、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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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非法持有达1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指控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intel}}>。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inkey}}>,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毒品犯罪<{{inke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da64.net。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da64.net。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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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律师成功案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inkey}}>、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da64.net。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intel}}>,经庭审查证,被告人丁某某系见其朋友与他人发生纠纷,遂帮朋友追打被害人杨某某等人,并持匕首将杨某某捅伤,且损伤程度已达重伤,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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