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股权转让税收怎么算?一、外商投资企业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外资
股权转让(以下简称“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
2、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对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九、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
股权所得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
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
关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问题,我国《外资所得税法》规定为20%。《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上述几个文件可以看出,在
执行《新所得税法》前,我国外资
股权转让应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新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可见
执行《新所得税法》后,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仍需缴纳所得税,税率将由现行的10%调整为20%。
二、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
1、我国关于
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解释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多个法规中,而且解释都不尽相同,并且其中只有部分适用于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因此,实务人员需要系统了解这些法规并且判断其适用性,才能准确地计算出外资
股权转让应缴纳的所得税。
财政部[1987]033号文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
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0%预提所得税”。这里,
股权转让所得是转让价格与出资额之间的差额。转让价格一般理解为收购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出资额应理解为等值人民币金额。
2、需要注意的是,71号文转让成本中“收购该项
股权时向该
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
股权转让金额”有一个前提条件:只有收购
股权时已经缴纳过预提所得税后,向该
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
股权转让金额才可以计为计税转让成本,否则,只能以原转让人的出资成本作为计税转让成本。
基于与国税发[1997]71号文同样的避免双重征税原则,《企业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计算企业转让
股权所得税的转让收益也可以扣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否定了这一原则,要求:“企业
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
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
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
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转让其
股权时,计税转让收益中可以扣除
股权转让人享有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项目,但中方股东转让其
股权则不能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全额”和“财产净值”的具体含义并不是清晰可见,需要在《新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按字面含义理解,收入全额应该是指
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
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账面净值,具体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
股权的财产净值应指外资股东应享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净资产的账面净值。但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经常有资产重组等行为,由此导致外资股东享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属于资本利得,在资产重组时形成,在
股权转让时实现。从所得税税收法理上看,此类资本利得应在外资
股权转让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税款计算遗漏,建议将外资
股权转让中的“财产净值”解释为外资股东投入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和应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数额。
三、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方式
1、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税款应由买方代扣代缴。我国《外资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三、扣缴义务人同外国企业签订信贷、租赁、技术转让、
股权转让、担保等
合同或协议后,应将所签订的上述
合同报主管税务部门;同时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新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2、可以看出,上述法规对外资
股权转让税收主管部门的规定是不太明确的,《外资所得税法》只是笼统地提及“当地税务机关”,一般理解是指扣缴义务人的当地税务机关。但当外资
股权转让双方都是境外企业时,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外买方在我国没有主管税务部门,此时境外买方应向哪一个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
从税收法理看,税源一般应在形成地就地缴纳。从税务征管的可行性看,税务机关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变更登记环节对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进行监控。当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发生变化时,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在
股权变化后一个月内做税务变更登记。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业务,企业需出具
股权转让完税证明。因此建议将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明确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责任提醒并督促
股权购买方,尤其是境外的购买方,及时申报缴纳应代扣的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款。
四、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避税策略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
股权发生变更,除需缴纳数额很难确定的所得税外,还需要办理多项手续:
股权转让
合同需经商务部批准,
合同生效后,外商投资企业需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外汇登记变更、财政登记变更以及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出于避税和避免办理上述手续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一般都会设立BVI等形式的公司,由BVI公司单纯持有所投资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
股权。如果外方投资者要转让所持有的我国企业的
股权,直接出让BVI公司的
股权即可。
五、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外资
股权转让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0%,税款由卖方承担,买方代扣代缴。外资
股权转让中的买方应切实履行起代扣代缴的责任,否则相应税款将由自己承担。
(二)按现行规定,外资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价格扣除转让成本后的余额。其中
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扣除外资
股权享有的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
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份额。
股权成本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
股权时向该
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
股权转让金额。《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对于“财产净值”建议解释为外资股东投入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和应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数额。
(三)建议将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明确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有责任提醒并督促
股权购买方,尤其是境外的购买方,及时申报缴纳应代扣的外资
股权转让所得税款。
(四)尽管设立BVI公司可以绕过中国法律,不会即时引致缴纳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义务,但在溢价购买时买方必须考虑所得税成本。
外资企业
股权转让税收怎么算呢?一般来说,外资企业在我国转让
股权是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20%,由卖方缴纳,但是由买房代扣代缴。因此,我们需要提醒您,当您作为
股权受让方时,您在支付价款时,一定要先行扣除税费,否则后期当卖方拒缴税费时,您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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