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人加入了炒房大军,随之带动的就是房价的不断上涨。通常
离婚时
房产升值的,会对升值部分的分割产生争议,那
离婚时
房产升值的怎样分割?
离婚时
房产贬值的,贬值部分由谁承担又会出现争议,那
离婚时
房产贬值的如何分割?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
离婚时
房产升值的怎么分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该
房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那么该
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
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若该
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而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装修费用是婚前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
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可就该装修而升值部分主张权利。若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则装修而升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仅限于装修而升值部分。因为婚后装修是夫妻共同的经营行为。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在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
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
房产证,
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其处理方式同上一种情形。因为支付首付款一方是房屋买卖
合同的主体,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导致房款支付与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期间,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产权证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权利,因此实践中仍将产权盼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4、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
房产证上“加名”。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属于生效的赠与,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是不能轻易撤销的。
加名的
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
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
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的婚姻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当事人对争议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
起诉。
二、
离婚时
房产贬值的如何分割
离婚时
房产贬值,应以
房产实际价值分,分割办法依一般情况分割。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
离婚的,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4、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
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
房产。
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
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当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时,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
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离婚时,
房产要进行分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房产的价值有涨有跌。因此就容易对升值的部分产生争议,那到底
离婚时
房产升值的怎么分割呢?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您可以适当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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