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网
女方去世后财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女方去世后财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各继承人之间所继承的遗产一般都是平等的,具体分配由各继承人之间协商解决。经济困难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点;对被继承人赡养义务尽得多的可以多分一点。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二、哪些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配偶死亡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正如上面所说的,夫妻离婚后还是得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配偶死亡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配偶死亡后夫妻共同债务还要偿还吗?是不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债务就可以不用偿还了呢?
  
  配偶死亡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办?配偶死亡后夫妻共同债务还要偿还吗?这就还得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说起。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所产生的,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借钱,并不是说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要,而是花在了夫妻双方身上,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是夫妻双方。您不妨把夫妻双方想象成捆绑在一起的两个人,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即是丈夫,也是妻子。在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时候,丈夫就欠下了一笔钱,而妻子也欠下了一笔钱。丈夫死了,丈夫不用还钱了,但是妻子还得还;反过来,妻子死了,但是丈夫还得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活着的一方还得把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完毕。
  
  男方可以获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这一部分,女方生前个人的财产除了男方依法享有继承权以外,女方的父母和孩子都是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所以当事人个人财产的这一部分,必须按照相应的比例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等的分割。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最新婚姻法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抚养费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谈及的一个内容,因此在我国婚姻法这一为解决婚姻问题和家庭问题的法律中有规定。我国新婚姻法对抚养费的标准和给付方式作出了明确规......


·起诉离婚诉讼状范本是怎样的?
      在崇尚婚姻自由的今天,离婚也十分自由。目前,我国规定了多种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起诉离婚等。在某些情况下,夫妻感情破裂严重或者就离婚事宜无法很好协商......


·一、离婚协议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一、离婚协议书一方不签字怎么办?离婚协议书一方不签字时,只能通过书写离婚诉状之后,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


·母亲再婚后可以要求子女随继父姓吗
      母亲再婚后可以要求子女随继父姓吗一、母亲再婚后可以要求子女随继父姓吗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定解除权的行使的情形有哪些?(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


·二手房交易手续该怎么办理
      房产交易的手续其实都是差不多的,但针对一手房和二手房来看,其实在一些细微之处,还是存在不同的地方。若当事人选择购买二手房的话,则可以事先了解一下二手房交易手续是如何办理的,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方面的内容。一、二手房交易手续该怎么办理1......


·工资5000交多少公积金
      看具体情况定。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缴纳的,最低缴纳比例为百分之五。每个公司具体的缴纳规定不一致,所以直接给出工资是无法直接计算出具体的缴纳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专利权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申请的原则是什么?1、书面原则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局已在少数的涉外代理机构中就部分申请件试行电子申请。2、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


·实际起诉离婚要用多少钱
      夫妻起诉离婚的,此时需要提起诉讼的一方向法院支付一定的案件受理费。当然针对不同的案件,自然当事人要支付的费用就不一样。那到底起诉离婚要用多少钱呢?而法律中规定的起诉离婚的程序又是怎样的?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起诉离婚要用多少钱案件受......


·在我国相关的抵押车能开一辈子吗
      一、在我国相关的抵押车能开一辈子吗这个具体看什么抵押形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有些稳定理想的抵押状况,可以开到车报废。但大部分抵押车水很深,都是二次甚至三次抵押。如果运气不好,今天买了抵押车,可能明天就让原车主偷或抢回去了,这类情况属......


·建筑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建筑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工程承包合同事关重大,其中需要结合建筑工程的相关事宜,又需要遵守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诸多的法规,这样的话,工程承包合同才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承包合同。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要约在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


·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如何认定一、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如何认定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



湖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986213581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相关内容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受理债务追讨事务,提供债权债务处理、贷款纠纷、企业债务、个人债务等......


·山东德州乐陵市 刑事辩护张敬律师
      2013年6月5日,乐陵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妻子砍伤丈夫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


·诈骗数额多少判处无期徒刑
    诈骗罪诈骗多少钱可以判无期徒刑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就是诈骗数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作为我国司法审判当中的一种重要的刑罚,其主要的特征就是会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终身自由,在我国司法量刑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

·一方出轨,另一方提出离婚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果夫妻中一方出轨,那么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这点被许多人忽视,不过想要获得赔偿或者维护婚内出轨无过错方的利益并非容易。维权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明确知道一方出轨自己是无过错方,因为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满足什么条件?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应满足什么条件?随着人们理财意识的增强,大多人开始寻找理财投资对象,很多商家找准商机,故而近年来各类股权投资公司随着增加,与之配套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也随着增多。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涉及到大多数人的经济利益,故而成立的条......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请问一下,我的儿子范法了,拘留都快两年了,家属能不
·能得到是赔偿,工厂占地可以得到多少补偿占地解散员工在十年以上的员工能得到是赔偿
·我在淘宝上买的物品,不适合我要的,对商户说他同意申请退款,我申请过后迟迟不给我账上返钱,老是让我等等
·你好可以加个微信,质询一下离婚案例吗?
·临时身份证可以做原件身份证用吗?
·
·我想开一个房车改装厂,想问一问手续怎么办?
·我做的不合法吗?,你好律师:我有一法律事教我有一房子约定要出租给乙方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找律师网www.da64.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