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房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
离婚时可以要求平等分割,
离婚需要分割家庭
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货币补偿。
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
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
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
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
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
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
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
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
房产。
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
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
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
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
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
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如果在
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对上述家庭共有的
房产进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
房产份额又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先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它财产进行分割,
房产的分割,则是让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
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自建房并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绝大多数的人在结婚之前都已经购买好了商品房,农村的自建房几乎都是在孩子结婚之前就全部已经装修好了的。这样的话,很明显另一半在
离婚的时候就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自建房。属于共同财产的自建房,基本上也只能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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