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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工商局的工伤待遇费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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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工商局的工伤待遇费可能吗?
工伤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
基金
和单位共同承担费用。
《工伤
保险
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
医疗
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
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
医疗
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
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
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
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
保险
基金
支付。工伤
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
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
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
医疗
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
保险
基金
支付,
基金
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
医疗
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
保险
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
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
保险
基金
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
保险
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
医疗
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
保险
基金
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
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
医疗
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
保险
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待遇费是专门有部门进行发放的,其它部门是不会给工伤受害者什么待遇,因此,作为工伤的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一定要找对相关的部门,提交相关的材料,这样才能得到
保险
公司的受理,从而得到该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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