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7月上午被害人韦某为了阻止被告人韦某某偷运林木,韦某某及其儿子韦某发持刀将韦某捅伤、砍伤,经鉴定韦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害人韦某的亲属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被告人韦某某也到公安机关自首,但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询问和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韦某某都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其儿子故意伤害的事实,欲打包大榄拒不承认其儿子故意伤害的事实。(韦某某的儿子韦某发现仍然在逃)
2014年1月27日广西来宾市某基层.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判处1年零5个月有期徒刑[
www.da64.net。蒙冠斌律师受被害人的委托作为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判决后代理律师认为:被告韦某某不构成自首,一审.事实认定有误,判决量刑畸轻,明显判决不公。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前抗诉,.同意提起抗诉,于2014年2月8日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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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韦某某故意伤害案在二审中将另行开庭审理,本案将会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