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事起诉状
原告:t某某,女,汉族 被告:G某某,男,汉族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9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公司资金周转、垫付工人工资等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也为了维系与被告的感情并与被告结婚,按照被告的要求陆续向其转账,同时,恋爱期间的各项花销也是原告支付。 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感情专一,且一直非常包容被告,但2022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实际是已婚状态,而被告之前一直向原告承诺其是单身,且被告名下没有任何公司,借款的理由完全系被告编造,因被告的欺骗和隐瞒,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柳州路派出所报案,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欠原告16万4千元,加上利息和其他费用,共欠原告19万元,于2022年1月开始,每月还1.5万元。但截至2022年1月31日,经原告不断催促,被告都没有按期还款,还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找律师网。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高淳工伤律师_江宁工伤赔偿律师,江宁工伤事故律师,江宁工伤认定律师 ·南京强制猥亵、侮辱罪律师_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和司法解释 ·申请变更监护人代理意见 ·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_南京铁路看守所地址,电话和邮编,乘车路线和地图,l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南京律师代理诈骗罪案件辩护词 扫黑办举报需要提供证据吗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即可,有证明涉黑证据的均可提供。一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 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一、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规定是什么?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规定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 属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关于共同立功的认定及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目前均无共同立功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也似乎没有出现过对共同立功的认定,那么是否存在共同立功呢?笔者认为是存在的,理由是:1.实践中确实存在共同立功的情形,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分子共同阻止他人犯罪、共同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其他有利于. 合同后续附随义务有什么特点?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2、附随义务的产. 相关法律问答: ·我们作为家属一无所知,不知道如何是好 我的哥哥与其女友这段时间分居两地,目前闹分手,近日在租住的地方发现其女友与另外一男在房内,于是一怒之下把对方打伤了,被报警送到派出所,后录完口供被刑事拘留随即被送往看守所。请问这种情形严重吗?我们作为家属. ·被看守关押5个月,管教让家属请律师是啥情况啊,这么久请律师有意义? 被关押5个月管教才打电话请律师,有意义吗. ·大车撞到房屋 大车撞到房屋. ·吵架的时候如果有人拿*砍我,但没有砍到我,他是否构成了犯罪?我该怎么办? 我和邻居发生了口角双方,都是比较冲动,接着他打了我一拳,我推了他几下,他掉在一条1米水深的小河里。接着对方的儿子拿*要砍我,我跑开,结果没有被砍到,他这样构成犯罪吗?派出所能抓他吗. ·江苏沭阳法院将一“老赖”送拘留所途中,接神秘电话后放人 8月15日,江苏沭阳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在将一名“老赖”送拘留所途中,接到电话干预后无奈放人。当事王姓法官次日对债权人解释,“这个人当时已经快被我送到拘留所了,我接. |
专业律师
![]() ![]() 律师导航 ·南京律师
![]() ![]() |
找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da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