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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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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江苏高级人民发出关于南京海事法院履职的公告:从12月4日起,南京海事法院正式履职。

  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
  受理范围为下列第一审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六大类共108种类型案件.找律师网
  2019年12月4日后,武汉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不再受理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分别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南京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江苏境内设立海事法院是我省适应经济全球化,推动航运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突破之一。南京海事法院的设立将有利于推动江苏海事海商服务产业链的形成,有利于推动江苏航运贸易服务软环境的发展,使长江江苏段具有调动区域甚至国际资源和资金的强大功能。

  2019年12月4日后,武汉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不再受理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分别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12月4日后,武汉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不再受理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分别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南京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12月4日后,武汉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不再受理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分别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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