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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刑法是我国一部很重要的保障国家安全和人们群众的权利的法律,其内容包含覆盖面广,主要针对犯罪分子的一部法律,最高可判决死刑,那高检解释刑诉法死刑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有问题要咨询?高检解释刑诉法死刑的规定是什么?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 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六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 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第六百零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下列案件,应 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死 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 持死刑立即执行确有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年以内未能审结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不当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 第六百零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 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 察院报告。 第六百零八条 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第六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 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 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 (二)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 案件材料; (三)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第六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 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 理期限。 第六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 列席。 第六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 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 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 二、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 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 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 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 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 即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 的;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第六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 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 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 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判决死刑是我国现有法律的最高处罚,判决死刑并不常见也不会轻易判决死刑,同时有特殊人群法律规定不应当判决死刑,例如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孕妇等,在制裁犯罪分子的同时也体现人道主义。 ...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类型规定是怎么样的? 刑法中有两个罪名是很相似的,一个是故意伤害罪,还有一个是故意杀人罪。那么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类型规定是怎么样的?故意伤害,就是故意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还...... ·民事诉讼执行拘留时间,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行拘留时间,拘留的条件是什么?一、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民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证据该如何采集? 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证据,就没办法认定犯罪事实,更没办法定罪量刑,那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证据才会在刑事诉讼中被采信,那刑事诉讼中证据...... ·犯了走私假币罪怎么判罚? 制造贩卖假币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假币的泛滥给普通老百姓和守法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社会财富无形中流失,因此,国家对制造贩卖...... ·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定义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 ·更换公司法人代表要什么手续? 更换公司法人代表要什么手续?不管公司规模如何,都要有一个法人代表,其代表公司开展民事活动。通常来说,法人代表由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如果其离职不干,则公司就要及时变更法人代表,以防影响公司业务的发展。那么更换公司法人代表要什么手续?下...... ·淮安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淮安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处于经济发展高速时期,近几年,铁路、高速公路的建设越来越多,这就会涉及到征用土地。国家在进行征地的过程中,需要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一定的补偿。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将为您带来相关的介绍。一、淮安征地补偿...... ·贵州交通事故贵州省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流程是什么? 作为交通参与者,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涉及交通事故的处理。但您知道贵州省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流程吗?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贵州省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流程,以帮助您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流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 ·涉外民事诉讼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而抚养子女也是父母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但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会消失的,在离婚之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付给子女抚养费。那涉外民事诉讼抚养费的支付标...... ·已生效的工伤认定错误怎么办? 劳动者因工收拾的,应该在尽短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劳动局受理后,会组织专家开展认定,如果资料齐全的话,通常在一个月内可以出具工伤认定书。有时候,工伤认定结果会存在错误的情况,那么,已生效的工伤认定错误怎么办?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告诉...... ·公司加班工资补贴怎么算 看具体情况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 ·事实是的劳动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事实是的劳动关系是怎么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 ·因被告某体育公司更换私人教练解除服务协议案 原告葛某和被告某体育公司签订了《阶段性私人教练服务...... ·东莞市第三看守所 东莞市第三看守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分所)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大有园......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流程是怎么样的? 夫妻离婚后需要依据相关协议办理房产相关手续。可是由于经验不足,对于离婚后房产过户的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夫妻离婚房子过户流程是怎么样的?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什么是房产过户?房产过户是指...... 一、醉驾撞死人赔偿标准是多少?醉驾撞死人的赔偿标准是没有固定的参考值的,这需要结合受害者的实际情况一一进行计算。人身损害...... 未成年盗刷别人卡怎么处理?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注意刑法196条最后一款)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如果是伪造信用...... 相关法律问答: ·这种清况能办理病退吗 ·关于赡养老人义务的问题 ·危房改建,本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有1984年盖的房子 ·传销被骗钱传销头还来讨钱 ·请问,在苏州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买房子吗?住房公积金已缴了三 ·倒卖黑车的政府官员用房契抵押给我家借走18W,出事被抓后警察 ·你好,请问一下我原来的离婚判决书没有了可以帮忙䃼 ·你好,我是大庆油田的,我诉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的行政案,在大庆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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