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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是比较热点的话题,很多年轻的朋友也选择了离婚,有的结婚的时间很短。离婚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其中一个就是离婚期间的债务问题,对于债务问题的处理,需要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解决清楚,对于需要承担的责任继续承担,但是究竟该怎么处理离婚期间的债务,可以到本文看看。
有问题要咨询?离婚问题是比较热点的话题,很多年轻的朋友也选择了离婚,有的结一、离婚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文化层次、经济条件、所处环境的不同,加之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造成的复杂心理,以及种种各异的离婚原因,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主张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且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情况下,主动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有的是自身存在过错,想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以金钱来赔偿感情上所欠的债务;但有的却是将债务转移到一方身上,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看似是最容易处理的。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所负债务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法官可以认定。因此,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一旦确定债务数额,且协议好谁来承担,法官就会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怀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旦将债务判由一方承担,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双方均否认共同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通常情况下,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除了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同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都要作出认定和处理。法院一般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负债情况,只要双方都否认,那法院便会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而此时债权人通常不可能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故也就不可能在双方离婚时主张债务。一旦法院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那债权人以后的主张便会遇到困难。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离婚时主张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晓,故不认可债务的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法官来讲,处理起来就较为困难。通常,还是会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出示相应证据,通常就是借据之类的,但也常常会遇到对方的质疑:借据上只有主张债务的一方签字,双方不生活在一起,不知道对方举债的情况,且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证明不了,该证据是否真实?这便导致法院难以认证。 4、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在家庭生活中,在大部分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往往由该人经办,债权人可能是凭着对经办人的信赖,或夫妻共同的经济实力、偿还能力而出借。同时,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家事代理权,也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书写借据时只签上举债人的名字。您都认为只要举债人签了字,其配偶必然也成为债务人。因此,借据上通常只有举债方的签名。这样,离婚时,另一方便会以借据上没有自己的签名认可为由,拒绝承认该笔债务。这种情况,同样会导致法院认证难的问题。 5、一方或双方虚构债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且虚构的举债理由多为双方买房、给孩子看病、赡养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于家庭生活。对于债权人系债务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质疑,当事人则会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有近亲属才会予之借钱,其他人是不可能借到的。这种解释听起来也确实符合常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使得法院无法质证、认证,处理起来非常困难。通常情况下,只要出示借据,且借据确系一方亲笔书写,在借款原因与借款数额都符合常理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会依据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否认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否则便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来处理。这样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往往会产生误差,也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这确实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原则及法律依据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实践中,承办法官通常会根据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按以下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 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不论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只要双方均认可,且一方愿意承担,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2、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3、对于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这三种情况的处理原则类似: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看似规定得细致,但是适用起来会较困难。具体表现在: (1)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都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 (2)“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您应该都有了初步的了解,离婚期间债务必须清楚,确保债务问题能够准确的处理好,当然如果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就不需要双方承担了,因此这就要求您在离婚之前要处理好理清楚所有的债务问题,以免影响离婚正常的进行。 ...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权是不是监护权?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权是不是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权不是监护权,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具体如下:(一)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但是,监护制...... ·一、协议放弃抚养费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协议放弃抚养费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对抚养费作出处分的,可以主张抚养费,也可以放弃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 ·一方起诉离婚找不到人怎么办 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同时也对离婚的相关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话,此时进行协议离婚自然是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可...... ·有的家庭生活条件水平十分困难 有的家庭生活条件水平十分困难,由于经济条件十分有限,在生下孩子之后无法抚养子女,只能选择送人,但是在讲子女送养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手续的,那么小...... ·土地出让金与地价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所以也可称之为“地价”。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金额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是对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后者为土地资源...... ·婚前个人工资婚后算不算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工资婚后算不算共同财产婚前所得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工资报酬,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处理。日后,若是夫妻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另一方...... ·合同违约金是怎样算的 合同违约金是怎样算的一、合同违约金是怎样算的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刑法236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中规定了许多有关刑事案件罪名的宣判和量刑。其中强奸罪是一项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也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强奸罪,即刑法236条司法解释是什么?对于强奸罪,怎样清楚地认罪和判刑?这个问题,我们为你解答。一、刑法236条司法解释是什么?《刑法》第二...... ·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怎样办过户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购买的房产应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利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过房产的分割较为特殊,一般是双方协商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其中一方,而未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则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那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怎样办过...... ·华侨同国内公民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为了便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 ·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否可以出租? 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 ·离婚承诺书的格式是什么?范本是怎么样的? 离婚是一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形式,那么对于离婚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要求,那么对于离婚承诺书以及离婚条件都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您都了解了吗?我们为您简单的解答一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一、离婚承诺书离婚承诺书格式范文承诺人(以下称甲方):_...... ·南京海事法院成立,成为我国第11家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78号...... ·永康市看守所 浙江省永康市看守所地址在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潜村和驮陈村之间...... ·男方如何争取婴儿抚养权? 女方在婴儿抚养权方面是占据了一定的优势的,以为在孩子还不满两岁的时候,不管是哺乳方面还是对婴儿的照顾方面女方都是比男方有经验的,所以相较于男方来说,女方的优势很大,那么男方如何争取婴儿抚养权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一些有利情形,希望可以帮助...... 商品房土地使用证续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在我们国家使用徒弟,他是需要有一个使用土地的证明书的,也就是土地的使用证,这可以...... 贩毒的标准多少会追究刑事责任?一、贩毒的标准多少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相关法律问答: ·我这样算不算犯法,我想问一下我找了一个兼职工作是北京一个电视购物公司他们经营手表 ·我在浙江抱名考驾照,体检没有过,钱退给我了。但是现在我想在考一遍可以吗 ·我想离婚,我们结婚四年了 ·陈律师你好,我向你咨询一个事情,是这样的,去年我经过别人介绍 ·汽车配件,您好我被广东卖汽车配件的骗了我给他汇完款他就不接电话了怎么办 ·奶奶户口和爸爸户口一直没有在一起派出所查不到奶奶和爸爸的关系现在爷爷和奶奶有结婚证爷爷户口在妈妈名 ·精神损失费的额度大概是多少 ·我想咨询一下,我家漏水漏到楼下,楼下找我,我的房子是包给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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