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国家工程质量罚款标准是什么?


律师普法 www.da64.net

国家工程质量罚款标准是什么
  
  现在有很多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减缓的。工程的质量问题在危害人们的人身安全,所以应该对工程的质量多加关注。国家专门制定了国家工程质量罚款标准,这个标准主要就是用来减少工程建筑中的质量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发也是非常严厉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人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应该杜绝这些现象。如果工程质量问题,一般会处以50万元以上的罚款,罚款力度是比较大的。
  
  ...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程序
      现如今劳动合同已经普遍的出现在各个公司企业的用人合同中,随之而来的就是劳动合同争议,我们有必要了解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程序,仲裁审查受理和仲裁提交材料。它......


·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工程质量问题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来进行监督和验收,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有着更为严格的监督标准,因为建筑工程一旦在投......


·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违反了劳动合同,为相关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那么相关人员就要承担违约的后果。下面我们详细......


·入职五天签合同离职可以吗,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聘入职后,我们是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入职协议合同的,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协议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合同的话,后续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


·如何更改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怎样变更?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监督和保护的作用,规范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当法定监护人无力抚养被监护人时,如何更改法定监护人,更换法定监护人的程序是什么。在本文,将会对此进行介绍。......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常见问题
      1、什么时候可以伤残评定?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


·犯罪分子触犯猥亵罪判几年?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特殊保护,如果不法分子采取扣摸、手淫等方式对妇女儿童进行猥亵的,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我国刑法中有猥亵罪这个具体的罪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会重点考虑犯罪情节。那么,犯罪分子触犯猥亵罪判几年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是怎样的?在我国国土资源土地上,有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之分,虽然都是归国家所有,但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所以作为享受土地资源的我们,应当了解一些关于土地法律的知识。对此,我们整理了一些详细的资料,下面将......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能否向民办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成为一名劳动者,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如脑力和体力。其次,需不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对半死亡赔偿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私家小汽车,相应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件也会时常发生。那么我们与您一起探讨一下交通事故责任对半死亡赔偿标准,用法律术语来讲也就是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一、首先需明确的是责任对......


·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一、工程索赔的分类按索赔目的分类,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对象分类。索赔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


·集资诈骗罪赃款收缴的内容
      集资诈骗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时有出现,集资诈骗不仅会牵连到各个方面,而且很有可能会危害社会治安,所以我国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也比较严重。一旦触犯了集资诈骗罪,很有可能会引起全国的重视,那么集资诈骗罪赃款收缴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整理资料......



·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局办案管理中心无缝对接江宁区看守所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占地15亩、面......



·南京劳动合同律师
    南京劳动合同律师提供南京劳动合同书、南京劳动合同范本、南京劳......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和贪污的行为,之所以最终构成的罪名不同,主要还是因为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其中挪用公款里面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是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那现实中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实际情形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二00一年第17号令实施日期:2002-01-01第一条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


·30年土地使用权工业年限?
      30年土地使用权工业年限?众所周知,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土地无法买卖,能够买卖的只是土地使用权。我国不同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是不同的。您比较清楚的应该是商品房与商铺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30年土地使用权工业年限......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国家工程质量罚款标准是什么?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房子已卖 双方中只有一方同意
·想问老人要立遗嘱,应该去哪个部门公证,怎么办理
·你好,打听一下,手机网上*博,输钱太大,群主获取高利,请问可
·我一同事拿了别人的手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四天,罚款一千元,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内容,还会不会受
·生下孩子两了没领结婚证孩子户口上的孩子姥姥家这样去领证都需要什
·我田亲被出租车撞了,事故车主交了5千元侄院费用,现在出租车公司让我先垫上后续治疗
·半前我用我的车给人做了担保,车被法院暂扣了,但是被担保人和我并不认san
·商铺房产纠纷,是否可起诉回购。


推荐律师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热门城市

·两江新区律师
·
海南律师
·
宿州律师
·
阿克苏律师
·
巴南区律师
·
河北律师
·
张掖律师
·
四川律师
·
驻马店律师
·
咸阳律师
·
青浦区律师
·
七台河律师
·
宁德律师
·
渝中区律师
·
宿迁律师
·
黔西南律师

找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da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