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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村里的程序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很多地方都在拆迁,一旦涉及到拆迁的问题您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征地补偿费用,除了这个之外,作为被征收土地的人,还应该随时关注征地补偿的程序,这个问题也是十分值得注意的。那么,征地补偿村里的程序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征地补偿村里的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 一、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会将拟征地告知当做征地公告,在征地项目未获审批的情况下,就强征农民土地,这是属于违法征地,被征收人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经常将量地、量房确认单与补偿款的数字放到张纸上让被征收人签字,签完就认为你认定这个补偿了,当事人签字时一定要看清楚。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很多当事人往往忽略这个听证权,要知道这里听证的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这两个因素几乎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重视。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被征收人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拆迁项目的审批至少是省级政府审批,征收基本农田或征收土地达到一定面积须经国务院审批,因此,一些地方政府拿出市里边审批的文件就开始征地,则属于违法征地。 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公告很关键,一般会告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建议被征收人在看到公告的时候,可以拍照保存。 七、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这里,各地可能就有一些地方政策,比如嫁出去的女儿、刚生的娃娃、上门的女婿等等不能享受补偿、安置政策之类的,遇到这种特殊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 八、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九、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征收人在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一定要在公告期满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如果什么事情都不做,而不交出土地,原则来说,政府是可以在催告后申请法院进行强制征收的。 十一、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首先需要进行补偿登记的办理,然后拟定一个补偿方案,举行听证之后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最后一步才是农民交付土地。在这里我们提醒您,没有进行补偿的,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我们建议最好向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 ·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是指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是指什么?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 ·异地羁押讯问的规定是什么? 异地羁押讯问的规定是什么?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很多省市都在进行改造项目,其中不可避免的牵扯到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也成为焦点问题,于是各省市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征地拆...... ·土地使用证赔偿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使用证赔偿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公民基本上现在对于土地使用证还是非常关注的,如果公民没有土地使用证,在拆迁的时候肯定相关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除...... ·破产清算对法人影响 破产清算对法人影响破产清算对法人有什么影响?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协警工资多少钱? 协警工资多少钱一月法律对工资做了哪些规定一、协警工资多少钱一月协警工资一般是2500到3500左右,具体的协警工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各种补助、津贴以及加班时间的多少有一定的关系,加班时间越多,工资总额也就越高,其月实际工资=月工资÷......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房产交易涉及数额巨大,应签订详细正规的合同,以避免交易纠纷和财产损失,与借名人交易、同时和多人进行交易同一房屋时更要特别注意合同的严谨性。签订合同后必须将房屋所有权转移才能确定购买人拥有所有权。通过中介进行...... ·注册商标宽展期限是多久? 注册商标宽展期限是多久?一、注册商标宽展期限是多久?六个月;新《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有哪些法律规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可以吗?答案是可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终止的。二、土地承包有哪些法律规定?1、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农民...... ·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9 (××××)最刑核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初字第××号刑...... ·民事诉讼审理期间被告能卖房吗 民事诉讼审理期间被告能卖房吗民事诉讼审理期间被告能卖房吗在诉讼期间,如果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房产,房产无法销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有哪些?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有哪些?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有法条竞合关系...... 一、撤职与免职的区别有哪些?1、定义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免职...... 先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一般是一方先履行义务,另一方需要支付价款,诸如工程建筑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 相关法律问答: ·辞职1年后办理离职,我在原单位辞职 ·在徐州买房居住,户口是铜山县的,在市区缴的养老保险,能在市区办40,50养老保险 ·我可以起诉他吗,交给对方1000元的定金 ·宅基地权属变更事宜,兄弟三人与老人原来同住在一块宅基地上 ·如何撤销电子协议 ·微信转错人。被删除拉黑。我要起诉对方,希望法院受理后向腾讯公 ·我们户口在湖北省武汉市,现在工作在成都如何办理离婚手 ·你好,我想委托你们帮我办理一下离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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