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律师普法 www.da64.net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在我们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难免是会出现出现纠纷的状况,为此,不少的省市也是出台了一定的相关的解决纠纷的方法,那么,您知道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吗?接下来,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条款的内容和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裁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省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决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协调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因裁决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 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五)逾期申请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第三章 审理与裁决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裁决机关在作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协调,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作出中止审理通知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行政复议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经裁决机关同意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十八条 经裁决机关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 日内,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依据;
  
  (四)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裁决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们在进行处理征地补偿的争议的时候,首先一定要保持冷静,要理性的进行解决,不可以采取武力等不理智的行为,在我们进行处理浙江的争议的时候,要按照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相关的条款来进行解决,而且一定要公平公正的进行解决。
  
  ...

·长沙市土地使用证的作用是什么
      长沙市土地使用证的作用是什么我国针对土地使用的管理办法,在全国各省市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常情况下,您如果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不小心将土地使用证件遗......


·甘肃省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甘肃省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甘肃省近年来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政府在修建高铁过程中势必会征用到一些农村土地。为此,对于涉及到的农户,征地......


·身份让证异地补办手续是怎样的?
      身份证是居民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在办理很多事情的时候都用得上。如今流动人口众多,他们在外地将身份证丢了以后,就要补办。根据2017年的最新政策,一些试点城......


·在一些大型化的活动当中,往往需要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以避免日后
      在一些大型化的活动当中,往往需要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经济和人际纠纷。然而场地租赁合同的签订却较为复杂,有着多种形式变化,并没有一个固定......


·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通知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不能履行的一方便担负起通知的义务,及时告知对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约定了这样的通知义务。......


·出了车祸,负主要责任的对方不赔偿怎么办?
      出了车祸,负主要责任的对方不赔偿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际中很多司机都会拖着而且不进行任何赔偿,那么出了车祸,负主要责任的对方不赔偿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出了车......


·一般来说教唆犯如何量刑处罚?
      在我国构成犯罪的其实并不是一定要求具体实施了犯罪,也就是说生活中那些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此时也是会构成犯罪的,但成立的是教唆犯,一般来说在处罚上面不会太重。那到底我国对教唆犯如何量刑处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教唆犯如何量刑处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的条件有哪些当我们对于劳动争议管辖权存在异议的时候,是可以提出申请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呢?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劳动争议......


·房产异议登记指南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


·夫妻离婚之后债务怎么承担
      夫妻离婚之后债务怎么承担现在随着我国的离婚率的逐年升高,离婚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多,而离婚诉讼中争议最大的除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就是夫妻债务的分割。那么夫妻离婚之后债务怎么承担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夫妻离婚之后......


·如今很多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尚未到期之前,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不
      如今很多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尚未到期之前,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不能继续居住,但此时又不能提前退租,因此就会将房屋进行转租。不过房屋转租可能会出现很多的问题,那其中房屋转租问题里面有哪些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


·房屋转移占有的认定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律师会见规定、电话和地址位置导航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位于高淳区淳溪镇淳东路28号,联系......



·常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常州市看守所地址和电话、邮政编码。常州市下辖5个......



·组织卖淫罪的未遂怎么认定?
      刑事犯罪行为分为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四种状态,在组织卖淫罪中,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我们应该怎样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未遂?下面我们为你解答。一、组织卖淫罪的未遂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因为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1、是否有组......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一切公民、特别是国家工......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和福利是由用工单位提供支付(或由劳务公司代付)。工资施行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无同岗位其他劳动者,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社保也是要办理......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我在学校被群殴,我想知道那个学生触犯了什么法san
·老人留遗嘱,老人没有房子只有几十万存款他想哪个孩子孝敬他给谁怎样办理这种事
·老公初婚、我二婚有一子已经判给前夫、现在我们已经生一个女儿还可以生二胎吗
·中介个人擅自收取费用后不退还
·建档立卡户分家钱评的分家后我们没有安全住房居住也没有钱建房能申请建档立卡户吗
·何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90岁的老人如果打欠条给别人,能法律
·请问,租赁合同,对方盖的公司假章,骗了我20万,请问,到哪部门报
·20181月份住院的,2019月份可以报销合作医疗


推荐律师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李乾溶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热门城市

·天水律师
·
南京律师
·
绥化律师
·
锡林郭勒律师
·
大兴区律师
·
巴音郭楞律师
·
厦门律师
·
南昌律师
·
池州律师
·
杭州律师
·
丹东律师
·
西双版纳律师
·
铁门关律师
·
承德律师
·
中卫律师
·
忻州律师

找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da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