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律师普法 www.da64.net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泰州市在2014年的时候就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作出了统一的规定。因此,要是当地再需要进行房屋的拆迁的话,则就可以依据该规定进行想要的补偿安置。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仍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应当撤回其行政行为。
  
  暂停期限内,公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可。
  
  第七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调查;
  
  (二)拆迁人向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出拆迁申请;
  
  (三)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八条 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拆迁实施方案;
  
  (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安置房、周转房落实情况。
  
  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置地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参照《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号令)第五章规定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所在地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用地、建房手续为依据。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用地、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面积为准,被拆迁人未申领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合法建房手续未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量后由有权部门确认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八条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时,被拆迁人具有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不满5年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增加补偿:不满1年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9%的补偿金额、1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7%的补偿金额、3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增加15%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置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已领取合法建房手续但当事人仍未建房的,由拆迁人按照批准的建房面积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安置,但当事人应当按安置房屋建安造价与拆迁人结算房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一)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规划调整时需要无条件拆除的;
  
  (二)已建新房,原旧房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三)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进行装修装饰的部分。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当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原则上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统一建房实行安置。因征地、撤组等原因,被拆迁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安排土地建房的,可以与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产权置换。被拆迁人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五年内不得上市,满五年后上市交易,需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拆迁安置房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书面承诺自行解决住房并申请要求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后,可以按下列方法计算提取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款:
  
  补偿安置款=(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屋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人凭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造价结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支付价款。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超出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1.5倍给予补偿。
  
  (三)被拆除房屋面积小于65平方米,由拆迁人按65平方米予以安置,被拆迁人不再支付房屋价款;因户型原因超出65平方米的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屋价格结算。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被拆迁人按前款规定应当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对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拆除后安排宅基地重建的,拆迁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低于3.5万元的,拆迁人按3.5万元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每户每月不少于400元。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将房屋腾空交与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之日起,不得超过18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2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4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每月付给不少于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2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电话安装、宽带入网、有线电视安装、空调、热水器以及其他设备设施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实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土地重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搬迁费、固定设备移装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在拆迁公告发布时正常生产,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拆迁时已经停产、停业的,不再另行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拆迁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但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可以按每经营1年增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5 %的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倍。
  
  第四章 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安置房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实施项目,结合拆迁人实施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用房,平衡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确定各区安置房建设规模。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建造由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征地费用、腾地拆迁费用、建设工程费用、配套费用应当列入安置房建设结算成本。安置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初审并予以公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统一组织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销售。剩余的安置房可以用于其他征地房屋拆迁项目的安置。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落实资金,并预先存入专用账户,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条 被拆迁房屋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参照所在地城市拆迁房屋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及其他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制定安置房建设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4日泰州市政府发布的《泰州市新区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暂行办法》(泰政发[1997]207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需要注意,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同,因此在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做出的规定也不太一样。各位可以适当的了解一下其他地区的规定。
  
  ...

·公司注册地址造假的法律风险
      公司注册地址造假的法律风险目前开办公司的人员越来越多,资本情况参差不一。很多人为了节省开支会在注册地址这个问题进行造假,公司注册地址造假虽然目前看来节......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2003年1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最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土地共有五类:  一类区片范围:三宝镇集镇以北(含三宝、雷家庄、雅户、何旗、温泉、......


·能将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吗
      能将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吗为了增加流动资金,在实际项目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情况,若是像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权,并在......


·继子女继承权怎么确定的?有哪些标准
      做为非原生家庭,如果继父母与子女相处很好那是那应该是很幸运的。但是如果被继承人自然死亡后,做为继子女,在处理好后事之后就会进行遗产分割,但是这时就会有这样的疑问了,继承人自然死亡后,其继子女继承权怎么确定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


·海损的定义和分类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损的类型(一)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a.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


·员工试用期待遇有什么?
      员工到一个新单位上班很多都需要经过一个使用期限,员工的试用期可以增加员工和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因此员工的试用期是很有必要的,同时我国的合同法对于员工试用期的期限有规定之外,对于员工试用期待遇有什么福利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单位也......


·交通事故理赔资料有哪些
      中国有句俗语:口说无凭。因此,生活中无论是做怎样的时候,都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尤其是在贷款购买房产、交通事故理赔等重大事项中。办理不同的事务,要提供的材料不同,那么交通事故理赔资料都有哪些呢?我们为您介绍。(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


·涉外离婚如何增加子女抚养费
      涉外离婚中,要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则与国内增加抚养费情况一样,此时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那么涉外离婚如何增加子女抚养费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增加抚养费要满足哪些情形离婚......


·域名被盗怎么办?
      域名注册成功后,一定要定期检查域名服务器系统,保证域名安全,防止域名被人非法转移和恶意解析。保障域名安全,提升网站安全属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合适的域名注册商。并非所有的域名注册平台都有所保障,随着问题漏洞的累积,未来也可能会出......


·公司债券期限最长是多久
      公司债券期限最长是多久?发行债券对公司来说是筹措资金维护正常经营活动的有效方法,能够缓解公司流动资金的紧张局面。但是债券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那么公司债券期限最长可以是多久呢?下面,我们收集整理公司债券期限划分情况以及期限确定等内容,以便您进行......


·“竞业禁止”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竞业禁止?回答: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



·新疆律师办理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代谢某上诉与艾某、蒋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
    南京公司合同律师为您处理各类民商合同法律纠纷案件,担任公司企业......



·劳动合同法离职赔偿有哪些规定
      劳动者都知道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做出经济赔偿的,那么劳动合同法离职赔偿有哪些规定呢,为你解答。一、劳动者主动离职的赔偿你只要能举证下述的其中一条,在你提出离职时......


·度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许多人在遭遇此类事件之后想要向对方索偿,但是由于不知道具体的赔偿标准参考,因此他们所提请的诉求经常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了2017年度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2017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


·适用缓刑的条件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只有具备以下条件......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请问房屋买卖的合同是安置房合同是合法的吗?受法律保护的吗
·我今天上午在我嗯外婆家拿了老古董十块钱
·合同,我租凭了一个砖厂租凭期为5年
·想查工伤级别,我的眼睛因工作时铁销打入左眼导致瞳孔变大、左眼视力为0.3左右
·房子会被他们让法院强制拍卖吗
·三月份交的离职表,三月底老板不发给我二月份工资怎么
·请问法院发传票给被告律师能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吗?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买对防陷轮胎价格二万多当时没干发票现在有政策补贴但要发票我现在补可以吗怎么补才可以


推荐律师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8856597441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2597110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热门城市

·北海律师
·
潜江律师
·
酉阳县律师
·
大庆律师
·
攀枝花律师
·
镇江律师
·
承德律师
·
保定律师
·
静安区律师
·
盐城律师
·
开封律师
·
鄂州律师
·
密云区律师
·
洛阳律师
·
遂宁律师
·
嘉定区律师

找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da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