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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程序简介
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前的准备、仲裁审理。其中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仲裁程中及为重要部分,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否者难以通过第二步的审查。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情况;申请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请日期等。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 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请人予补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前的准备 ①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③ 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 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 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4、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② 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③ 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 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请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 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⑤ 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综上所述,在进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候,我们要注意,首先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否则是无效的,是不会予以受理的,然后相关部门再进行审查受理,当事人需要仲裁前的准备,最后得出仲裁审理... ·分部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包括哪些? 分部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包括哪些?对于工程建设,在其施工结束后,都是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通常而言,质量检测由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然后作出相......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的方式有哪些 用人单位要想辞退职工的,首先肯定是要符合法律中规定的辞退情形才可以。之后就是按照规定办理辞退手续,而在这种情况下还会涉及到辞退方式的问题。那么实践中,...... ·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建设单位,要切实履 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责任,监理单位要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检测。现在很多省市都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了一...... ·企业倒闭员工工资怎么办? 企业倒闭员工工资怎么办?企业倒闭员工工资怎么办呢?这时我们不能坐以待毙,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采取合法手段追讨属于自己的工资...... ·申请工伤法律援助的时长多久能下来? 申请工伤法律援助的时长多久能下来?一、申请工伤法律援助的时长多久能下来?(一)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 ·商标上标志TM与圆圈R的关系 很多产品商标上标注TM或者圆圈R,TM是什么意思?TM或者圆圈R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的值班律师解释说,TM是TRADEMARK的缩写,美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而R是REGISTER的缩写,用在商标上是指注册商标的意思。在...... ·二度变更抚养权有什么条件 在实践中,夫妻离婚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做出协商。但日后也是可能因为一些原因而导致子女抚养权做出变更的。那么您知道二度变更抚养权有什么条件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二度变更抚养权有什么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 ·交通次要责任不赔偿可以吗 次要责任是否需要赔偿主要看协商的结果。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划分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责任等级,却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具体的赔偿数额以及是否需要赔偿属于民事纠纷,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诉讼解决。但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一般案件拘留多长时间开庭? 一般案件拘留多长时间开庭?刑事案件从决定拘留到法院开庭,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其中立案侦查阶段刑事拘留不超过三十七天,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复杂可延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月,复杂可延长。因此,案件从关押到看守所再到法......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约定是怎样的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约定是怎样的委托作品顾名思义就是指受到他人的委托而进行创作的作品,对于这类作品,在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时候产生争议是比较大的。那么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约定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约定是怎样......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怎么办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怎么办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无外乎就是患者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而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基本上都是患者一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此时患者应该怎么办呢?而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又该注意什么?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发生医疗纠纷后患......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有哪些? 职工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年休假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为了确保每位职工都能得到年休假的待遇,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有关规定,职工在这方面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对规定的内容进行学习了解。那么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一...... ·南京律师免费咨询 南京律师免费咨询,重点关注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 ·证明商标过失侵权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证明商标过失侵权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一、无偿合同借款的内容有哪些?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 ·离婚后夫妻对外债务由谁承担 离婚后夫妻对外债务由谁承担一、夫妻个人债务范围有哪些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便谈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 相关法律问答: ·我们结婚两个一起建的房子但是房子没有房产证的如果离婚这个房子 ·儿子人已去世,既然有遗嘱,,媳妇为什么还起诉91岁老丈人。 ·你好,我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要出示男方被关押看守所的证明请问看 ·自动售货机和商店明码标价 ·因民事纠纷,在晚上强行进入另一方家中,算是私闯民宅吗 ·我至2014未签劳动合同,是被解雇的,补偿问题怎么解决 ·去年我帮一间饭店装修。还供上水泥沙石。和清垃圾走。一共欠着我 ·建造师挂靠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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