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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有问题要咨询?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30%);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所述,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是赔偿性违约金,即使违约金比例高到大于实际损失,也必须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违约责任追究。一般来说,合同中注明违约责任是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如果没有实际的违约行为,那么合同中的违约金也只有其象征性的警示意义。... ·撤回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法律结果是什么? 撤回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法律结果是什么?一、撤回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什么? 合同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什么?合同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主要在于不得存在违法的条款,或者协商的情况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 ·只签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合同有效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了劳动...... ·没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没签合同违约金怎么算?在拟定合同的时候,有的当事人为了方便省事就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以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违约时,自己无法拿到违约金。那么,没...... ·一、未登记结婚生子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一、未登记结婚生子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 ·一、法院调节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进行? 一、法院调节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进行?1、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离...... ·哪些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www.njlawyer.cn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 ·华侨结婚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如今不仅仅是国民之间会结婚,也有不少国民会选择与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结婚登记。而此时由于当事人的身份不同,所有在实际提出结婚申请的时候需要同时提交的材料也是不同的。那我国规定华侨结婚需要的材料都有哪些呢?...... ·使用伪造车牌会有怎样的处罚 使用伪造车牌会有怎样的处罚现实生活中,一辆机动车对应着一个牌照,而这个车牌恰好也是唯一的。不过却有可能出现使用伪造车牌的情况,需要注意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是属于交通违章行为中的一种。那此时使用伪造车牌会有怎样的处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出庭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通常会选择离婚。离婚时要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纠纷夫妻一方在诉讼时可能拒绝出庭,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很多人不知道不出庭法院怎么判决。那么,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出庭如何处理?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能通过假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吗? 能通过假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 ·2023年最新湖南省各市县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汇总 【长沙地区看守所】长沙市..看守所0731-8686806...... ·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地址:杨浦区中原路1101号。来访路线:...... 其实不管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当中,总有一些案件是绝对不能公开审理的,而有一些则是经过当事人申请之后可以不公...... ·我国规定的结婚的条件是什么 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如果当事人不能满足规定的条件,自然就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其中结婚是让人高兴的事情,但要是因为一方不满足规定条件,从而导致无法领取到结婚证的话,那自然是很不划算的。不过您知道我国规定的结婚的条件是什么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禹会区醉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 相关法律问答: ·是否违约,我与公司的签约工资是6000元 ·赡养问题,继子是否有义务赡养继父的哥哥继父留有财产 ·我骑无牌无证摩托车在农村土道由东向西和有北向南来面包车在村村通的小公路道口相撞他 ·明知纠纷无理,除在诉讼答辩状中大量侮辱性语言和捏造的事实丑化 ·家庭纠纷,我父母在我很小的时候就离了婚 ·我们通过什么途径来找他们垫付呢 ·未婚生育,我跟先生是在孩子出生五个月的时候领的结婚证现在没有能力交罚款 ·买新三板股权被骗,紫荆股份公司涉嫌操纵市场,知道你以前擅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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