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公司法关于
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新
公司法关于
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
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
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
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
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是因为
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
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这既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
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本条进一步规定,股东对
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
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
股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即须将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内容。
股权转让需要在欲转让
股权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同意对外转让的合意,这种合意的过程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欲出让
股权的股东应当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表达其意愿,其他股东也应当用书面答复的方式表达意愿。之所以要求采用书面方式:一是便于对股东间是否达成合意进行判断,从而具备证据效力;二是当由于
股权出让导致股东身份变化时,也会引起后续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启动(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而这些程序都需要以书面材料作为事实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即:其他股东自接到
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规定最长30日的答复期,既考虑到其他股东慎重权衡和决策的需要,又考虑到转让者能及时转让
股权的需求。
本条确认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
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相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而言,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是义务而是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限制的。所谓“条件”指
股权转让方索取的对价,主要是
股权转让的价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条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出售
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
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多个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处所指的“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可以理解为
股权转让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份额。
本条规定了股东转让
股权的一般原则,同时又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以体现股东的自治权。应当指出,在股东出资分期缴付的情况下,出让
股权的股东认缴了出资,但尚未缴足即出让
股权的,该股东有义务将出资不足的情况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当向公司承诺在成为公司股东后承担继续缴资的义务。
根据上文的解答,我们已经知道目前我国关于
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了。公司股东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就是可以将自己合法所有的
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资质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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