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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富豪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更合理?
富豪夫妻如果离婚之后财产的分割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才是最合理,具体如下: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实践中,比如对股票的分割,在《胡红卫诉黄燕明离婚及分割股票、中签股票抽签表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在分割股票时,判决依据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2)、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7)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8)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9)、军人复员费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军人身份特殊“另类”财产多———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10)、征地补偿款的分割 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征地补偿款做出具体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收益人往往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类推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在财产分割中应当依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1)、买断工龄款的分割 买断工龄款补偿费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买断工龄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尚有争议。一般认为,依照我国法律的性质,个人财产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买断工龄款则是基于工作,因此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财产分割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12)、比赛奖金的分割 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与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没有绝对关系,主要在于奖金的荣誉性质,比赛奖金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比赛成绩的一种肯定与评价,带有明显个人的荣誉性,有着人身权的性质。和比赛奖牌一样,比赛奖金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3)、陪送嫁妆的分割 在我国民间传统风俗中,嫁妆一般是女方为女儿出嫁而陪送的财物,也就意味着是对女儿个人的赠与,而非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从我国传统的风俗的角度上,如果没有明确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将嫁妆作为个人财产来处理。 14)、保险金的分割 保险金的取得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风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以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人身投保或为其共同财产投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应该按保险费和保险金各自分析: 首先,对于保单已缴纳保费,如果没有变更受益人,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人兼受益人,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 其次,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不变。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5)、虚拟财产的分割 虚拟财产专属于游戏玩家或游戏营运商,能够被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虚拟财产是游戏者花费大量时间取得的结果,有的虚拟财产是玩家用现实中的金钱换取的,即有些游戏所谓的装备等。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买卖的现象也很正常。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在现实中也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际分割中如果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可以参考其他取得财产的方式,一般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出价高的一方可以获得游戏账号,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16)、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的分割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 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综上所述,之所以认为富豪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会比较复杂的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而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但是根据我们的法律只要名义上是夫妻结婚之后才产生的财产都应该由双方一起拥有并且在分割的时候是平分的。 ... ·离婚案件的办案时限是多长时间? 离婚案件的办案时限是多长时间?一、离婚案件起诉地点的要求(一)一般离婚诉讼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分居两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二人自结婚后便由二人共享共同财产,拥有共同的生产资料,然而若产生需要离婚的情况,面临财产上的纠纷问题,二人应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呢?尤其对于离婚前已经选...... ·单方面提出离婚财产怎样分配? 单方面提出离婚财产怎样分配?1,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的,按约定...... ·确认婚姻无效和离婚区别是什么? 确认婚姻无效和离婚区别是什么?虽然法律上有很多概念都是看似相同的,但实际上是有很大区别的,离婚和无效婚姻就有着本质上的据别。现归纳以下几点:1、基本功能...... ·对方全责理赔流程,需要注意什么 (一)对方全责理赔流程1、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时的报案。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投保人在48小时内进行报案,如果是盗抢则应在24小时内报案。如果有人员伤亡的话,应该立即拨打120,抢救生命。2、查勘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人去现场进行查看...... ·有关《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民生的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成立于《合同...... ·一般犯罪预备后能中止吗? 一般犯罪预备后能中止吗?一般犯罪预备后能中止,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 ·在体育场馆摔伤了,可以找体育场馆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 ·遗嘱执行人如何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如何执行遗嘱1、遗嘱审查。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对各项处分的真实涵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电瓶车无证驾驶撞人后全责吗? 电瓶车无证驾驶撞人后全责吗?无证驾驶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一般如果没被交警抓到就没多大的事,但如果无证驾驶又遇上撞人呢?这种情况下,责任应该由谁来负呢?电瓶车无证驾驶撞人后全责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一、电瓶车无证驾...... ·交警拖走车辆是否要收取费用 交警拖走车辆是否要收取费用很多交通事故都是比较惨烈的,而为了避免出现交通大面积的拥堵,此时交警一般会对事故现场、车辆作出处理,其中会先把涉事车辆拖走。那实践中,交警拖走车辆是否要收取费用?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交警...... ·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供哪些材料? 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供哪些材料?建筑施工合同很多从事建筑方面工作的人都了解,合同是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是规范建筑市场,提高履行合同效率的,能够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若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机构备案的,势必会引起系列的合同...... ·滁州市看守所_滁州市看守所地址、电话、安徽滁州市大王看守所拘留会见取保候审 安徽省滁州市看守所位于滁州市南谯区大王镇,俗称“滁...... 民事诉讼10万标的的诉讼费是多少?一、民事诉讼10万标的的诉讼费是多少?民事诉讼10万元标的的诉讼费是两千三百元,根据《诉...... ·刑法关于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有哪些?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证经济健康发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详细内容。可是,很多人对该罪所包含的的具体内涵不太了解。那么,刑法关于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有哪些?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 一个家庭的破碎,父母双方谁获得了对孩子的抚养权,都将与孩子未来的一生紧密关联,我国法律也对此有许多明确规定。抚养权的获得...... 相关法律问答: ·请问一下我像公司提出辞职交接了两个月但是最后一个月的 ·我在这个单位工作了10多年,现在要辞退我,怎么办? ·南京社保医保帐户在无锡能用不 ·房产纠纷,我家6口人,我家6口人,一个奶奶,爸爸,妈妈以及我和 ·火车上受伤索赔,火车上受伤如何索赔 ·我当时结婚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入电脑,当地政府有底子,我现在要离婚在民政社区找不 ·因小孩淹死,放跑了别人养的牛哇,还打烂别人的车 ·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肇事一般新交通法会怎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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