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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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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与残疾赔偿金的关系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是否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总额?实践中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有伤残等级就得赔偿20年,因此得出的结论是一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的赔偿数额是一样的。其实,从条文含义就可以看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3、受诉法院的选择 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法院进行管辖很重要。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适用问题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残疾赔偿金的数额的明显差异,在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是以死者户籍来区分适用的是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以户籍来定标准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原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残疾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理论,确认残疾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损失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笔者认为以受害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5、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处理 如果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受害人需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6、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支付的斟酌因素 前面我们说到在司法实践中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依据伤残等级按照100%至10%分别计算,是否是绝对按照这样的方式计算呢?这就要考虑残疾赔偿金支付的斟酌因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高或伤残等级抽象百分比高,但是伤害对其职业毫无影响,如娱乐场所售票员,腿部伤残对其收入没有影响,或者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低或伤残等级抽象百分比低,但是伤害对其职业影响大,如模特因脸部擦伤而被迫改行,这时候就得适当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以达到相对的公平。 二、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什么 按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计算公式计算: 1、单等级残疾赔偿金计算 残疾赔偿金=伤残补偿年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伤残等级)/10 2、多等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残疾赔偿金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根据残疾赔偿金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 ∑Ia)(∑Ia≤10%,i=1,2,3,……n,多处伤残) 其中:∑的下标为i=1,上标为n。 式中:C为伤残者的残疾赔偿金额; Ct为残疾赔偿金总额。 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 Ia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a、存在I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赔偿附加指数; b、各地现有法律法规对Ia的取值规定不同,实践中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目前部分地区对Ia采用的取值方法为:Ⅱ级为10%,Ⅲ级为9%,Ⅳ级为8%,Ⅴ级为7%,Ⅵ级为6%,Ⅶ级为5%,Ⅷ级为4%,Ⅸ级为3%,Ⅹ级为2%。附加指数合计(∑Ia)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Ih ∑Ia)不超过100%。 相信您在看完了上文内容之后,对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已经有所了解吧。实际造成人员的伤残等级不同的,那么对应的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另外影响残疾赔偿金数额的还有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更多这方面的知识,请上本站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 ·北京社保要交多少年? 作为劳动者,在进入企业工作的时候,可能最关心的还是企业的薪资待遇问题。其实,社保也应该是劳动者所关心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和劳动者确立劳动...... ·在我国汽车划痕险能买几年? 在现代社会,我们国家的保险行业是比较发达的,这主要是因为人们的安全意识越来越高,也像要通过保险这种手段规避一些风险,比如说汽车划痕险是社会生活当中经常...... ·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谁承担? 一、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谁承担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 ·一、醉驾负全责交强险会赔吗? 一、醉驾负全责交强险会赔吗?醉驾负全责的一般交强险是不会赔偿的,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而且在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哪些情况下工伤认定中止 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工伤认定部门才会受理认定申请,但在实际认定的过程中其实也是有可能因为其他的一些原因而导致认定被中止的,那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一般哪些情况下工伤认定中止呢?而工伤认定的程序又是怎样的?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有哪些一、股票与债券的区别有哪些股票和债券虽然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筹资的手段和投资工具,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 ·雇佣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即使劳动者本身和用人单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有些关系也是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是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了工伤的话,用人单位也需要进行处理。下面我们...... ·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因为军人对国家的贡献巨大,法律对于军婚有特殊的保护,对于离婚的条件要求都做了相关规定,那么对于现役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法律有没有规定呢?今天整理了关于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一、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对于军人离婚时财产...... ·前夫没有工作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现代社会,离婚的案件是越来越多,一般来说如果关于离婚的财产能够协商好的,就不用诉讼离婚,但是有的离婚案件涉及到孩子的抚养,在诉讼中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之后,如果前夫没有工作不给抚养费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前夫没有工作不给抚养费怎...... ·离婚之后小孩应该由谁抚养 离婚之后小孩应该由谁抚养离婚案件中,您最关注的除了财产分割外,就是子女抚养问题。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那要是父母打算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离婚之后小孩应该由谁抚养呢?可能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可以怎么约定 在协议离婚的时候,若夫妻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此时也需要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协商约定,其中就包括了对抚养费数额的约定。但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离婚协议中抚养费可以怎么约定,对此,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离婚协议中抚...... ·公司法人财务兼任是否合法? 公司法人财务兼任是否合法?法人是代表公司,法人不是人,是一个企业组织,公司法人在理论上是可以担任很多职业,股东也是如此,财务是一个公司的命脉所在,一个公司的运转全在于财务,公司法人担任的职务有无财务这个职务,那么公司法人财务兼任是否合法呢?...... ·2023年最新湖南省各市县区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汇总 【长沙地区看守所】长沙市..看守所0731-8686806...... ·镇江法律援助中心简介、地址、电话 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简介: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广大市民提...... ·男女解除同居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虽然法律不干涉男女未婚同居的行为,但是这样的行为建立的同居关系也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日后要是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则也是需要对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作出分割。那到底解除同居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解答。一、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规定:新的《...... ·茶叶订购合同 茶合(1986)字第 号 甲方:茶厂、茶叶公司 乙方:__乡__村__组__ 根据国家现行的农副产品(茶叶)的收购政策、经双方商定,签订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向甲方交售茶叶品名,数量如下: ───────┬────...... ·假释的条件和考验期? 假释的条件: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 相关法律问答: ·男方死亡,未留遗嘱.该如何分配这套房屋的分额. ·我和我老公是别人介绍的,认识不到二三天就订婚了,过了几天就去登记结婚了要还给他吗 ·咨询离婚相关事宜 ·购买安置房《还房证明》,卖家反悔怎么办? ·酒后打架,对方称被打断9根肋骨 ·我的楼是6层在楼的北面开发商要建楼需要间隔多少米才合 ·公司不想开除我要我自动离职,我不同意,然后公司把我调离去做保洁工作,这合法san ·律师,您好,我是广州天河区沙河万佳市场做服装的,今年10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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