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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有问题要咨询?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在市场经济下,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业个人,合同都是其提供服务的重要书面凭证。郑州市为了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出台了《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下面我们跟随我们看看“办法”具体内容是哪些? 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六)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七)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合同签订、实施和监管情况。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合同签订、实施、监管情况;同级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实行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制审核工作;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的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订立合同。 第八条 政府订立的合同,由其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政府派出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订立的合同,由其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根据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第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政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下级政府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本季度本地区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目录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备。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由负责签订合同的部门每年清理一次,并将清理情况书面通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法制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纳入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谈判、起草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参加谈判、起草,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电子稿;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相关批准材料;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合同承办部门在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本部门承担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送审材料,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或有关资料存在较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重新修改后再报。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合同法制审核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实力、商业信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核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合同文本代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殊情况下,即报即审。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出具法制审核修改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意见修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市、县(市、区)政府的,合同承办部门拟出相应合同文书后,由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上报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相关业务机构审查。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相关业务机构审查后,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其他行政机关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合同经审查后,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对外签署合同应报经主管市长同意,重大合同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政府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有从合同或其他由主合同约定的相关协议或备忘录等,也应当一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属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政府部门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属于政府签订的合同,下级政府应当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法制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导行政机关正当行使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机关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政府或政府委托、授权有关部门签署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和必要性论证。 第三十一条 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对外发布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示范文本草稿及必要性论证说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对外发布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擅自签订合同、或经法制审核有不合法内容而实施的、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合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法制审核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订立合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见,郑州市对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还是很重视的,出台的《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对行政机关签署、履行合同和合同纠纷解决方式都做了明确说明,在这样的“办法”指引下,政府部门同群众之间的合同纠结事件会越来越少,国家和公众利益也将得到极大维护。... ·哪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对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司法实践中,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来说是完全不同的,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 ·招商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的有关事项 现如今招商代理成为越来 招商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的有关事项现如今招商代理成为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的从商途径,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是事情,往往能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一般的招商代理...... ·书面合同包括哪几种,怎样审查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包括哪几种,怎样审查书面合同一、书面合同包括哪几种书面形式合同除了最常见的直接用文字记载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最普通的表现形式之外,其他常见的表...... ·什么是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 ·借贷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 借贷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一、借贷介绍人要承担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 ·商品房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商品房有质量问题怎么办购房者在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实践中,如果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办呢?当然,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解决,最重要就是赔偿了,那从法律的角度看,房屋质量问题应该如何赔偿呢?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 ·普通二手房和商品房的价格虽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对于我国普通 普通二手房和商品房的价格虽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对于我国普通公民来说,其实购买二手房大多数也是选择贷款的方式进行的。但是在二手房买卖交易的过程当中也有因为贷款而引发的二手房房产纠纷问题。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贷款引发的二手房产纠纷案例解...... ·商标许可有哪些 商标许可有哪些使用方式?商标在生活中随处可见,我们日常接触的物品也贴有商标。一家企业的商标如果设计得好的话,就很容易让客户一眼记住它。商标是独一无二的,对于商标,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保护机制,比如对商标许可使用就有很严格的规定。那么,商标许可有...... ·离婚后男方拒付抚养费什么后果 夫妻离婚时候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其实这是不需要通过法院来进行判决的,因为本身抚养自己的孩子,这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很多夫妻在离婚以后,男方可能会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就是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肯定是法律上也坚决不允许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 ·签了居间合同付款时间有问题怎么办? 签了居间合同付款时间有问题怎么办?一、签了居间合同付款时间有问题居间合同付款时间有哪些问题:1、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后平不上级 您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都会依法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解决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就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但是也会出现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后平不上级的情形,对于这类情况,亲身经历过的人都很苦恼,不知道该怎么办,甚至造成了利益受损。为了帮助您...... ·南京市各区人民法院及下属法庭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南京市宁海路75号咨询电...... ·南京市栖霞区律师 南京市律师为南京市栖霞区公民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服务范围......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怎么判? 针对目前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在技术上,鉴别交通责任的已经有很多的提高,但是在实际的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还是有些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分清的。那么针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怎么判?下面下边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律师的看法做一下相关的内容。一、交通事...... ·在我国银行放款要不要等他项权 在我国可能办理过民间借贷的朋 在我国银行放款要不要等他项权在我国可能办理过民间借贷的朋友都知道,如果抵押物是属于自己的房产的话,那么,正常情况下都是应该要办理他项权证的。而且就拿您最熟悉不过的房贷来说,在银行办理房贷的时候,肯定银行是会将房产作为抵押物的,那么,在我国...... ·保管合同之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2、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由于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问答: ·刘玉翠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七年前,刘玉翠欲在某 ·我的货车是挂靠公司的想买商业险可是公司不按保险公司报的价格收而是以保险公司报的价格翻倍收合理吗?我能 ·在网上借钱他要身份证信息这安全不 ·工程事故,我是雇佣者,我是雇佣者,在工作中,被雇佣者由于工作疏 ·父亲住院状况不好,我还有个弟弟,父亲因为弟弟不孝顺想把财产都留给我,请问是不是需 ·你好!我想咨询男方不配合的情况下,离婚要提供哪些信息?结婚几 ·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金吗? ·这么婚前财产是怎么认定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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