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管辖权移送的执行案件范围是什么


律师普法 www.da64.net

管辖权移送的执行案件范围是什么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便申请执行,而不执行,又会使其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这类案件中,有的没有执行权利人,如刑事判决中的没收财产、罚金、追缴财产上交国库;即使有执行权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请执行。对这类案件的移送执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又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无论是移送执行还是申请执行,执行机构收到移送执行或申请执行书后,都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移送执行书或申请执行书内容欠缺的,应当限期有关人员补正;移送或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不予执行。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的案件不存在移送的问题。非诉行政案件经行政庭审查后交执行庭虽也称“移送”,但不是同一意义上的。移送执行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原则上要求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即应移送执行。如果因审判庭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移送,执行机构就拒绝执行,从表面上看是对审判庭及时移送的制约,但实质上是因为法院自身的原因而拒绝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调解书不能移送执行,只能申请执行,理由已如前述。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移送执行,这也是符合保护受害者权利的宗旨的。在这里,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既允许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也可以移送执行,当事人如果确实不想主张权利的,也可以不执行。因此,实践中可以考虑先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如果其不表示放弃权利的,就一律移送执行。属于上述移送执行案件范围的,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的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序进行和实现的方便、快捷,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需要明确的是,鉴于移送执行的辅助地位,实践中应严格掌握移送执行的适用,以避免职权干预当事人处分之间轻重地位的颠倒。案件并不是可以随便移送的,只有上诉的该人民法院没有管理权限的时候,才可以移送。移送的条件的,已经经过上一个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因为没有经过上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就不会知道是没有管理权限的,还有就是法律程序完整的案件。
  
  
  ...

·移送管辖材料有哪些规定?
      移送管辖材料有哪些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移送管辖的情形是什么?
      移送管辖的情形是什么?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


·高级法院管辖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施工工程质量包括哪些方面?
      施工工程质量包括哪些方面?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是我们最关心的一个方面,切实关系到相关人员的利益,国家为了保障施工工程质量问题,还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施工工程从施工前到施工过程中,都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施工工程质量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我们通......


·犯罪的成立要件和犯罪既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的成立要件和犯罪既遂的区别是什么?犯罪的成立要件和犯罪既遂的区别是犯罪成立并不一定会导致犯罪既遂,犯罪成立是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犯罪既遂指的是犯罪的形态。成立犯罪后,不一定就是既遂一种形态,也可能是未遂,也可能是犯罪预......


·按劳动法轻工伤如何赔偿
      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


·离婚后,孩子姓氏的更改
      1.原则上父或母一方是不能擅自变更孩子姓氏的。依据:《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认为“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2.父或母擅自变更孩子姓......


·判刑三年可以假释吗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适用情形,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


·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有四,其一、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能通过任何补救而成为有效合同,确认合同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进行,当事人不能自行确认合同无效,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认为合同无效......


·加班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可以说没有用人单位不会安排员工加班。
      加班是社会中常见的现象,可以说没有用人单位不会安排员工加班。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但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安排了加班却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那么加班期间的加班费怎么算?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吧。一、加班期间的加班......


·什么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协议书怎么写?
      什么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协议书怎么写?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不断。在发生纠纷时,医方负责人需要及时处理,在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双方需要就医患关系达成协议后签署医疗纠纷协议书。但不少患者由于没由建国此类协议书,故而不知道医疗纠纷协议书......



·天长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天长市看守所地址在滁州市天长市新街镇飞龙北路218号(......



·南京风险代理律师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南京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


·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一律不予审查且不得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异议部分不得强制执行,对第三人的异......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资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合同实行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管辖权移送的执行案件范围是什么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是以结婚登记那天为准,还是以举行婚礼那天为准?
·律师你好,我在厂子里干了一多没给我交保险,这种情况有陪付款吗san
·工资里的基本工资是不是就是规定的最低工资?
·共同开店如何写合作协议,甲方已经承租开店经营饰品
·我父亲在工地工作,从架子上摔下来。切掉脾脏,内骨断掉4根。能坚定什么级别什么级别
·毕业签订协议相关资讯,您好
·你好,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孩子归谁?双方没有稳定工作
·二手房买卖纠纷,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


推荐律师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李乾溶律师
法学硕士 主办律师 
18602573957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江苏 夏骏艺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052927793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热门城市

·伊犁律师
·
牡丹江律师
·
黔东南律师
·
滨州律师
·
沈阳律师
·
杭州律师
·
芜湖律师
·
门头沟区律师
·
昌都律师
·
荆门律师
·
万宁律师
·
衢州律师
·
徐州律师
·
海外律师
·
南开区律师
·
东丽区律师

找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da64.net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