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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付吗
有问题要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付吗?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有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不用赔偿),否则造成损失的就要进行赔偿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还没有同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和另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那个公司如果知道你和该公司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还同你签合同,那么该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如果私自离职,那么劳动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者的,那么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的,而赔偿的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计算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或者合法的法律途径来进行解决都是可以的。 ...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有时候难免会影响到以后的劳动能力,有影响就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对首次鉴定的结果有异议怎么办,劳动...... ·按照规定衡阳工伤鉴定要多少钱 目前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的权益问题,维权意识在逐渐提升。那么劳动者一旦在发生工伤之后首先就要选择去做工伤等级鉴定,从而申请工伤赔偿。申请工伤等级鉴定一定...... ·解除劳动合同书签字后还有经济补偿金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书签字后还有经济补偿金吗?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证明是有人单位与你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并不属于单位的正是员工,但此时不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劳动者也觉得对自身利益无法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单位就会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 ·认罪了检察院会不予起诉吗? 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公诉类犯罪,也就是说必须检察院提起公诉才能由法院加以审理判决。为了对犯罪人实现教育和惩罚的双重目的,刑法也规定了一些从宽处罚的情节,比如说认罪伏法。那么认罪了检察院会不予起诉吗?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离婚孩子抚养费用如何分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 ·病假期间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期间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 ·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是什么?一、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 ·一、交通事故责任者负责误工费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责任者负责误工费赔偿吗?1、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是需要主要责任人负责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 ·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一点会通过劳动合同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双方来说,都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毕竟,劳动市场是自由的。当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还有恢复劳动关系的希望。那么,恢复劳动关系的北京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 ·房屋赠与的程序及费用 房屋赠与程序是要赠与人和被赠与人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然后持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房产证和双方身份证直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赠与涉及的税费主要有:1、契税:评估额的1.5%;2、交易费:6元/平米;3、登记费:80元;4、评......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4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年××月××日经×...... ·保定李庆律师为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辩护,判处缓刑。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王笑娟律师事...... ·南京企业法律顾问 南京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公司法律事务、证券法律事务、国际法律事务...... 哪些情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以下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处长醉驾怎么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 ·五险一金在北京自己怎么交? 五险一金是五种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称,是保障职工应对常见生活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五险一金对于大多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五险一金的含义及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才能更好的让五险一金保障生活,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介绍五险一金在北京自...... 相关法律问答: ·临时工未签订合同,产假期间是否有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律师你好,我有点法律方面的知识想要咨询一下,我是公司的一名职 ·具有法律效率吗?,我父母现在有一套住房 ·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到工作地点的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子女不善养老人我想走法律程序 ·欠条是几年前打的,现在是否有效? ·咨询北海第二看守所电话号码 ·情况是这样的 就是我家在村里的存的现在那家s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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