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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积累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使用划拨土地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按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资、合作条件)、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五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 (二)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支付。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按月(或按年)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土地局备案。 第七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抵押人可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附有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当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本出让合同生效。 (二)处分抵押物的价款先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偿还债务。 抵押人未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额度应扣除未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上交财政,其使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宗数、土地面积、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上报省、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二年内未能投资建设使用土地的,如有正当理由,可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使用的决定。 延期使用的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5%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全额上交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二条 使用划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调整用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当日即予公告,并书面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 (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使用权人限期呈缴原批准文书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缴者,宣告其批准文书无效。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公告收回之日起,即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视具体情况给原用地单位或个人以适当补偿。对未按前条(三)项规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主动退出原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处置该土地的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予以奖励。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从商业中心区迁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安置用地,对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相应补偿,并予以奖励。 前两款的奖励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凡未依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标定地价,系指市、县人民政府以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市场交易价以及地块使用条件、所处区位、出让年限等条件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因继承房屋、分家析产、住房制度改革等非营利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以及因实施城市规划而重新调整划拨土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兼并、分立或改组、新设股份制企业的,其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重要方式,福建省在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方面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其中对划拨土地类别、出让程序及费用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同,划拨土地是不用缴纳出入金的,并且使用年限方面也没有限制。 ... ·以前住的房子只要自家有地就自己盖,现在城市里的房子都是房地产 以前住的房子只要自家有地就自己盖,现在城市里的房子都是房地产开发商筹办建筑,房还没盖好就在卖房,人们想在大城市里有立身的住所时,就迫不及待地争相买房,...... ·大棚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大棚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在我国,政府在许多的地方开始征地进行征地拆迁。这么做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让我给更快的步入现代化城市,是一项惠民政策,但是很多时候征...... ·河北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河北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现如今,我国的高速公路已经遍布我国各省。既然是高速公路,肯定为您的出行节省了时间和提供了方便。但是,高速公路在修的时候,占地...... ·渭南抽黄供水征地补偿法律上的规定有哪些 一,渭南抽黄供水征地补偿法律上的规定有哪些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 ·起诉离婚诉讼状范本是怎样的? 在崇尚婚姻自由的今天,离婚也十分自由。目前,我国规定了多种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起诉离婚等。在某些情况下,夫妻感情破裂严重或者就离婚事宜无法很好协商,会选择诉讼离婚,由一方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接下来我们为您提供2017起诉离婚诉讼状范本...... ·医院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医院如何处理医疗纠纷?一、医院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 人身损害的结果往往有三种,包括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人身损害的结果往往有三种,包括一般损害、伤残以及死亡,在不同的情况下,侵权人所需要进行的赔偿项目是不同的。那到底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人身损害...... ·工程索赔单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索赔单的内容有哪些一、工程索赔单的内容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单应包括如下内容: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说明具有索赔的权利---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的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 ·海关缉私局办案流程 一、海关缉私局是在1998年成立的,由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的模板 一般一个团队或公司负责一个项目,不止需要能付出劳动的工人,还需要聘请技术负责人,来负责教工人学习技术,一般技术负责人需要负责的板块非常专业,所以团队在聘请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里需要明确技术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和对他的要求,那么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 ·离婚如何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一般离婚诉讼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 ·一、没有劳动合同受伤怎么办? 一、没有劳动合同受伤怎么办?按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 ·镇江收债公司 镇江收债公司... 一、《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判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主体是谁?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节主要有:公安、...... 一、人员轻伤立案多久开庭?人员轻伤立案的情况下,一般是1个半月开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是3个月。上述期限不包括检...... 相关法律问答: ·XX地产房屋维权去12月在骄阳地产买二手房是顶楼.10去办理交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律师费用 ·2006年买的商品房,阳台外墙渗水,开发商有义务和责任负责维修吗? ·合同还有一年到期,公司如果裁员了,应该如何赔偿? ·我是再婚的,跟现任老公生育第二胎,有准生证,请问是否一定要女方结扎小孩才能入户我 ·9日早晨5点父亲被殴打致死 ·我公公原先的一个老婆死了,让亲近门的摔的盆,当时把地给他了( ·我在行驶中感觉方向盘偏向,便停在应急车道,打开双闪后下车检查(没有放警示牌),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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