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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在委托中介办事情的时候,此时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就属于居间合同。而要是因为居间合同产生纠纷的话,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那么居间合同纠纷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有问题要咨询?居间合同纠纷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从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其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在此类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通过对上述法条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此类居间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的居间人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则可以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假使没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在此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合符“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并且作为原告的居间人也容易举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证据,在诉讼中,其举证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于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如要提出抗辩,同样只要举出合同是否订立的证据就行,也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间人提供的合同订立的机会有误,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却造成委托人损失,例如介绍空车配载信息,承运人将委托人的货物运走后却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托人在缔结合同后并在履行义务中才发现对方根本无权处分房屋,而委托人为此却已经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等等。由于第三人有意或无间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况下,作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而作为居间人的不愿赔偿或为赔偿标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引起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明确地列举出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要件,即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居间人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据来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现象,严格说来都有不算有效证明,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就相当尴尬了,一方面基于对居间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务,而另一方又却因订立了合同造成了损失,又没法证明居间人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而依照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由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举证,由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从而丧失索赔的机会。对此,笔者认为,作为《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是体现在整部法律之中的,如在此类赔偿性居间合同纠纷中片面地强调“谁主张谁举证”,有悖于立法本意的,其理由如下: 1、居间合同的订立是以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委托人让居间人给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是基于相信以居间为职业的居间人具有在该类居间行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别能力,其能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真实而便捷的途径,故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应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作为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如能促成合同订立是能取得酬金的,作为委托人付酬当然是想居间人认真履行职责,而居间人为取得报酬也理应尽职为委托人服务; 3、居间合同要求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在处理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除强调原告方即委托人的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应要求被告即居间人举证证明其在居间活动中,已经做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在前面所述的空车配载信息居间活动中,居间人应提供其已充分注意到了承运人的身份证明,货车所有权属及车况,并以书面方式加以转载或复印留档的证据;在房屋中介中,居间人已经核对了当事人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并将其复印留档备查的证据。也只有这样,笔者认为才能真正体现作为有偿合同中的居间人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善良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即为过失,就应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假如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是减少该类纠纷,维护居间活动正常秩序的有效途径,并且居间人将其在居间活动中所尽的注意义务加以记载形成书面证据,并未加重居间人的义务,相反,对其更好从事和开展该项经济活动是有益的。 综前所述,在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不仅仅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还要在由损害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中,强调由居间人来举证证明其已尽注意义务,其在居间过程中无重大过失,如不能证明,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要求委托人举证证明居间人的故意行为,这才有利于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更利于规范居间活动。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您已经知道在居间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了吧。居间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中的一种,因此实践中应当是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 ·写字楼居间代理合同范本是什么 写字楼居间代理合同范本是什么写字楼居间代理合同样本甲方:乙方(居间人):委托人:委托人: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身份...... ·合同法定金比例具体是多少? 合同法定金比例具体是多少?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为了保护卖方的权益会事先对买方收取一定的定金,对于定金收取多少,不是随便定的,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 ·留学中介合同陷阱怎么才能规避 如今,我国很多有条件的家庭会 留学中介合同陷阱怎么才能规避如今,我国很多有条件的家庭会将自己的孩子送入国外进行留学。在处理孩子留学事宜的时候一定要万分小心。尤其是有一些中介机构在......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是什么?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是什么?合同是双方自愿设立的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只要合同一经签订,就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在某些条件和情形下,双方签订的合同...... ·非法拘禁罪与非罪怎么界定 实践中,非法拘禁行为并不一定都会构成非法拘禁犯罪,此时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非法拘禁的行为才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对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定还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怎么界定1、划...... ·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至女儿名下,能执行女儿名下财产吗 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不是想离就能离的,夫妻如果要离婚,首先要满足离婚的条件。而在离婚条件中,便包括一方没有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从男方的角度来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为了照顾女方特殊...... ·周南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周南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政府因为要修建高速公路经常会出现征收土地的情况,在不同的地区由于土质的不同和农民收入情况的不同,政府在征地时给被征地人的补偿标准也不同。土地是农民所有的收入来源,所以在补偿时政府也要尽可能考虑到农民的收入情况保...... ·离婚后可以重新争取抚养权吗 在生活当中,您经常说儿行千里母担忧,但是这并不代表着父亲对孩子的爱就有所减少。有些时候父爱和母爱的表现总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离婚的时候,当真正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的时候,肯定大多数的父母都不想放弃。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离婚后可以重新争取...... ·入户盗窃3万要判多久 我们都知道,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实施盗窃行为是要被判处刑罚的。曾经有人问过我们,如果入户盗窃3万元,会被判处多久的刑罚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详细讲解,请阅读下文。一、入户盗窃3万要判多久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 ·技术引进合同 1.格式 ×××技术引进合同 甲方:×××(技术出口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法定代表、注册国、法定地址等;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地址) 乙方:×××(技术引进国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写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国家,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目前工资收入成为了一个家庭的中流砥柱,体现了一个家庭能够获得的可支配收入。根据不同的付酬因素和不同岗位的特点,产生了五种基本薪酬模式。那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带您了解一下。...... ·吉安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被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情简介: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指控:2017年11...... ·扬州劳动仲裁 需要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的,请拨打劳动保障监督咨询电话:12333,12...... ·过失犯罪分为哪两类 一、过失犯罪两种类型的定义和特征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过失的定义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它的两个特点: (1)行...... ·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是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那么,你知道劳动者入职后多久要签订劳动合同呢?我们来跟你聊聊这个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之间出借信用卡,是否购成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 相关法律问答: ·请问南阳误工费是按住院天数算的?受伤着农民 ·交通事故我这边受伤了小腿骨折花了快6万了现在出院2个月了一直 ·知青子女回沪新政策,上海知青第二个子女回沪新政策/知青子女返沪新政策现在年龄25 ·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判刑?我朋友在被公安拘留了 ·你好,买了房子没有给房票可以san ·请问甘孜州看守所的对外联系电话是多少?谢谢! ·社保未交满是否能享受公司别的补贴 ·律师您好,我在网上下载余米APP理财,属于珠海东晟投资控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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