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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索赔期和质保期 一、如何确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索赔期和质保期
有问题要咨询?如何确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索赔期和质保期1、依据条约来确定 确定进口商品的索赔期、质保期时,应与我国法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遵守本国法律、信守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各国外贸工作的一项原则。因此,凡是我国法律、法规、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两个期限的规定,都应作为我们对外签约的依据。 2、详细记录商品信息 在进口检验实践中,商检部门应首先在索赔期内做好现场勘察,对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包装进行详细记录,防止合同双方内外勾结,骗取商检证书,逃避关税。 二、注意事项 索赔期和质保期是对外贸易中的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索赔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时,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质保期是指卖方对其所售商品在开箱检验时不易被发现的内在缺陷,或者经安装使用后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这两个期限确定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但是要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为贸易双方所接受的索赔期、质保期,又是比较困难的。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确定索赔期、质保期的期限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技术的优势,极力要缩短这两个期限;而发展中国家则由于条件所限,极力争取延长这两个期限。发达国家缩短这两个期限的办法,一是直接缩短,二是通过改变两个期限的起始时间来缩短。过去,由于我们外贸经验不足,在进口商品时,有些做法迎合了发达国家的需要。比如,在签订合同时,将索赔期一律规定为3个月或90天,将质保期规定为一年,并且从货到目的港之日起计算。这种做法对我们极为不利,其原因是: (一)在外贸交往中,由于种种原因,货物被压港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而买方对此又无能为力。按上面的做法,在买方没有接到货物之前,索赔期和保质期就开始了,显然不利于保护我方利益; (二)由于港口条件所限,有些商品需要到其他地方进行检验,按上述规定,在商品没有检验、买方尚不知商品优劣的情况下就开始计算索赔期、质保期,显然对我方也是不利的; (三)我们的外贸公司多为代理商,货到目的港后,还需转为铁路或公路运输方能到达用货单位。如果从货到目的港之日起开始计算索赔期、质保期,就缩短了用户的索赔期限; (四)由于有些商品的内在质量问题,需要在安装使用后才能发现,如果从货到目的港开始计算索赔期、质保期,就把安装使用前的一段时间也计算在内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五)索赔期、质量保证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虽有联系,但它们在外贸中的作用、实际执行的时间却是不同的,如果把两个期限的开始时间规定为同一天,是脱离实际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过去采取的那种千篇一律的做法,实际上缩短了我们对外索赔的期限,这种自我限制的做法,只能对外商有利。这一点已被过去的无数事实所证明。因此,对过去不合情理的做法实在是有纠正的必要。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1989年10月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外贸经验时,制定出中外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文本,这个文本对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对索赔期、质保期的规定也较前灵活,这些无疑都是有益的,但有些问题尚值得商榷,如合同中索赔期、质保期的开始时间仍从货到目的港之日起计算就不太科学。有的同志解释说,这两个期限并没有确定,我们可以灵活掌握,适当延长。这种解释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对一些特殊情况却很难处理。众所周知,对于贸易是在异国间进行的,受国际形势、运输条件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合同履行期较长,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很难预料和把握交货时的种种情况。如果货到目的港后,发生了意想不到的而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买方因此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那么缩短乃至超过索赔期、质保期的法律后果就只好由买方自负了。 以上则是我们对于对外贸易索赔期和质保期的整理,其中不难发现这些是存在着分歧的,几个国家的制度是不同的。也因此在处理这方面的事务中,需要当事人进行学习,以及依靠政府的手段。后面则是对如何确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索赔期和质保期的基本说明。希望本文能解决您的疑问。... ·签订合同两年试用期应该是多长? 签订合同两年试用期应该是多长?对于初入一个新公司,员工应该对自己的合同保障要有一定的了解,确定进入某公司后会和公司签订不同时间年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 ·怎样申请解除合同?有哪些流程? 怎样申请解除合同?有哪些流程?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因为一些意外需要申请解除合同,但是合同的签订都是为了保障当事双方的利益这也意味着合同一经签订即代表着法律效...... ·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了出现合同违约的事由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实际中,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损失的,要...... ·合同终止与解除都有哪些不同 合同终止与解除都有哪些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究竟这个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如何计算的呢?以下是我们为您做的介绍。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肇事逃逸是找车主赔偿吗? 肇事逃逸是找车主赔偿吗?肇事当事人逃逸了,现在找不到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找车主的。无论肇事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只要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则保险公司均不得以“肇事逃逸”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即除...... ·派出所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派出所立案的条件是什么一、派出所立案的条件是什么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事实条件)。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罪责条件)。3、符合管辖的规定(管辖条件)。二、立案的来源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我国离婚后侵犯探视权怎么办 探视权被侵犯的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离婚以后,实质抚养孩子的这一方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不让另一方正常的对孩子进行探视。这样做表面上好像是仅仅不让对方探视孩子,但实质上也应该考虑一下对孩子感情上也是有伤害的。当事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可以了解一下...... ·公有住房拆迁如何补偿? 公有居住房屋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在拆迁补偿安置时,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调换或货币补偿:一﹑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 ·买房几乎可以说是生活中最大的一项支出了,可有时购房者交了钱却 买房几乎可以说是生活中最大的一项支出了,可有时购房者交了钱却迟迟不见房子,这种情况一般就属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那么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是否可以退房?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吗。一、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吗逾期交房...... ·介绍贿赂罪量刑是怎样的 介绍贿赂的行为并不是只行为人自己受贿或行贿,而是在中间搭桥牵线,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这样的行为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介绍贿赂罪。既然构成了刑事犯罪,就要追究法律责任,那么介绍贿赂罪量刑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解答。一、介绍贿赂罪量刑......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的抚养是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对于孩子,一般夫妻双方都想要拿到抚养权,那么法律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整理了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的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 ·湖北项某某贩卖毒品巨大 肖律师辩护以证据不足获死缓成功保 湖北项某某贩卖毒品巨大肖...... ·温州市洞头区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看守所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镇公安巷12号,......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哪些程序?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2、递交名称登...... 诉讼离婚的方式与协议离婚不同,但这二者都是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但对应不同的方式规定的离婚条件、过程这些都是不一样的。......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有什么特点?现在进行很多交易时都需要有保证人的保证,保证人一般就是承担担保、保证的人,在很多合...... 相关法律问答: ·工伤在家工地不给工资 ·孰悉债权债务催收与执行律师 ·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我的老板没注册工商营业执照 ·某人做了房子,是父亲留下的,当时经过父母兄弟同意,房子已做好数十,但他们现 ·十五岁的小女孩,捅了一个二十多岁的男人,会不会坐牢,会不会有案 ·感情破裂了我要离婚 ·父亲过世 我想继承父亲的房产我想问下怎办 ·工厂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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