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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等,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会产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首先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1)血站、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2)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检测的。 (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4)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血液、血浆向有关单位供应的,或者将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5)没有对其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或者让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皮肤病、BA阳性、C抗体阳性和体表有伤口者从事采供血、成份血制备、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等岗位的工作。 其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库)、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2)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3)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4)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5)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7)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再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浆的。 (2)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 (3)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4)其他违背操作规定的行为。 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医疗器械材料的卫生清洁问题,或采血制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而导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国家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在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未履行规定的责任的,必然导致严重的血液制品事故,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 ·怎么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为了更好地规范产品生产、销售市场,《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 ·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不提供会见律师的权利吗 当有人违反法律法规时,公安机关等部门就会依法对犯法之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就是行政处罚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处罚,它在短期内限制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我们都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国有国法,国无法而不立,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约束人民的行为,使得百姓安居乐业。最高人民法院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保护着......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是多久?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是多久?在了解强制措施期限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究竟法律中规定的什么是强制措施期限,而又规定了哪些强制措施。一般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结婚,是两个相爱的人结合成为一个家庭的行为,是幸福的象征。在古代社会,往往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在现代社会属于强迫婚姻,违背了婚姻自主原则,当时人可以就该原则,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婚姻。与撤销婚姻相近的无效婚姻,通常指的一些违反人们的习惯而结...... ·移送案件和移送管辖权有什么区别? 移送案件和移送管辖权有什么区别?移送案件和移送管辖权的区别具体如下:(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 ·淮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淮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供应商罚款单怎么写 一、供应商罚款单怎么写? 《零售商供 供应商罚款单怎么写一、供应商罚款单怎么写?《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或称为"厂商",即供应商品的个人或法人。供应商可以是农民...... ·没有公证的遗嘱也是有法律效力 没有公证的遗嘱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知,遗嘱只要具备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1、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 ·哪些条件具备债务法定抵消 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几种? 一、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几种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其中,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 ·怎么对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进行限制 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是为了能 怎么对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进行限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是为了能够尽快的给出一个结论,让医疗事故纠纷可以得到尽快的解决。因此在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会作出一些时间限制。那么您知道怎么对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进行限制的吗?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怎么对医疗...... ·海宁市看守所_海宁市看守所地址和电话,海宁双山看守所律师会见,拘留取保候审 浙江省海宁市看守所地址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双山村大......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发展,劳动法中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会在劳动合同中...... 大学生到企业就职的时候,在办手续过程中,记得要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当企业拖欠工资,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维权比...... ·侵犯他人姓名权怎么赔偿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侵犯他人姓名权 侵犯他人姓名权怎么赔偿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侵犯他人姓名权的现象,常见的就是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升学,就业等等。而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侵犯姓名权怎么赔偿呢?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一、侵犯姓名...... 相关法律问答: ·老公在关押期间开庭当天家人没有人在场,突发脑淤血进院现在植物 ·工伤问题,人在荷兰,左手食指第二关节在工作中被砸成骨裂 ·我车由北向西左转弯,正常行驶,有一骑电动三轮车闯红灯后,人摔 ·老工伤赔偿的时效多久?, 我父亲的工伤已有10多了 ·你好我工伤期一九个月一直么有赔偿咋san ·我想你办理离婚案件 ·关于人民医院对我一对双胞胎治疗的疑问 ·你好我想问下不是亲生女儿能分家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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