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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房产纠纷。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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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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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去年我与王某在世华地产签定了卖房合同,(我是业主即为卖方)。成交价为实收46万。当天已交2万定金给我,第二天又去银行做了首付资金18万多元的监管。买方1月7日获得银行承诺涵,利率是8.5折,于1月18号得银行电话通知,国家利率调整9.5折,银行不会按照85折放款,叫买方去按95折签字才能放贷赎楼,买方不肯去签字,原因是银行调整了利率要多出钱。1月28日买方通知我,说我违约。我翻阅了一下合同是这样写的,我挑相关的给您说明。(1)买方如银行出具承诺涵后最终无法按预先承诺金额发放贷款的,买方应获知事实之日起10日内补足全部应交款。(而买方获知该95折利率并没有去银行签字,1月18日获知,1月27日规定的10日以满也没有去签字)。请问是不是买方违约?(2)买卖双方需支付的费用合同是这样写的,营业税,土地税,契税,等等一切费用,是都由买方负责缴纳,卖方支付为0项。在这条下面写着由政府原因发生税费利率等调整,如有新增,则新增部分由买卖双方(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如有减少,则减少部分由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相应减付。买卖双方不得以此拒绝旅行合同义务。请问我(买方)是不是要支付卖方贷款利率由85折变95折所产生的费用?卖方非要让我承担,还说我没承担,我就是违约。是这样吗?难道我每个月都要支付给他多出来的还款钱吗?(3)合同规定,买方未按本本合同约定期限旅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旅行合同,(可卖方不肯去银行签字,银行不放贷款,就不能赎楼,从1月18日卖方获知已经10天了)如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7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20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以支付的定金。请问:从合同规定1月18日获知不能按照85折放款起算,10天为约定,也就到了1月28日。买方以超过10日约定没有签字,在过7日没有履行合同,也就是到2月4日他还没签字办理的话是不是我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我百分之20的违约金,或者没收他定金呢?到底我跟卖方是谁违约了呢?请律师帮帮我解决问题。打扰您了。烦请您尽快答复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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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11 17:18:05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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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4 1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