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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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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因对门邻居亲属要看医生,在其再三请求下,帮忙联系了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因大出血死亡,医生因医疗事故罪获刑。其后姜堰区计生委(下称被告)以民“组织介绍”终止妊娠为由,依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鉴别和选择性别人工妊娠的决定》(下称决定)对民罚款2万元。
“决定”明显违背了在此前已生效实施的“计划生育法”36条,省计生条例47条的规定,因为计生法、省条例已对“两非”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决定只能在其范围、种类内细化,而决定既新设了“组织介绍”的违法行为,对提高了处罚幅度由1—3万提至2—3万。直接明显地违背了行政诉讼法52、53条,立法法63、64条,行政处罚法第3、11条的规定,更直接违背了最高院P3.3.11公布的条例及法(2012)172号第二批指导案例,依法理所当然地应当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况且所谓的组织介绍的事亦无证据支持。
而对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海陵无视法律,无视事实,把法律当儿戏,完全跟被告一个鼻孔出气,什么理由也不讲,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民当然不服提起上诉,现正在二审中。
民想国家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声称亦让公民感受公平正义,为何对一个明显违法且有最高院现成案例对照的情况下,仍然不去制止行政违法,却鬼使神差地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民真想不通,难道行政诉讼法真是虚设,民告官真是有理也告不得,由此,平民百姓只能任由行政司法愚弄。
但民仍怀有希望和期盼,在习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官官相护,以权压法,以钱开道,以势欺民,徇私枉法,以牺牲法制为代价的企图终不会长久,民相信法制的阳光一定能照到民的身上。
为此,民请求泰州中院依法公正审判,撤销违法的行政处罚和海陵的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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