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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发出首个“行为保全”禁令

德本 来自:江苏-扬州 回复 发帖回复 收藏 楼主 | << >>
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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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近日,扬州市邗江区日前发出了扬州市首个“行为保全”禁令。

    李建国和刘秀花系夫妻,2010年,共同创办了一家个体户品牌,营业执照上写的是李丽的名字。2013年,刘秀花瞒着他,把一个在扬州已经小有名气的品牌转让给了吴明,转让价格为28万元。
 
    李建国认为,上述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他作为个体户的“掌门”之一并不知情,刘秀花擅自把个体工商户的资产、商标转让给吴明,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今年5月份,他再次到扬州市邗江区起诉,这一次他不再要求撤销《转让协议》,而且诉请确认协议无效。


    
    据找律师网www.da64.net的扬州市加盟律师介绍,新《民事诉讼法》100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事情,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刘秀花完全可以先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执照,他们的商标也就随之注销,再由吴明抢注这个商标。然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却给这种行为戴上了“紧箍咒”,假如李建国确实不知情,或者利益受损,就有权向申请,对刘秀花即将实施的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进行“行为保全”,说白了就是在没有宣判之前,对这一行为“暂时叫停”。
    李建国以此向邗江提出保全申请,希望裁定暂不允许刘秀花注销那个个体工商户执照。

    邗江经过审查,认为李建国提出的保全事项属于行为保全,他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在审理这起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纠纷结束之前,如果不禁止刘秀花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将可能导致李建国的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刘秀花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这也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扬州市发出的首个“行为保全”禁令。
 
    由于目前这起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纠纷案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李建国对刘秀花“侵吞夫妻共有财产”的指责是真是假还不得而知,不过两人的感情已经风雨飘摇,刘秀花曾起诉离婚。刘秀花诉称,他们结婚之初关系还不错,但是由于工作原因,双方长期没有生活在一起,导致感情日渐淡薄,近几年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
 
    找律师网www.da64.net的法律专家指出,日常的民事事情诉讼过程中,类似的还有,婚姻纠纷中的人身保护禁令等,还有,有些被告耍无赖,要么偷偷转移财产,要么采取各种行为规避法律制裁,在以前,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可以向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简而言之就是对被告的财产暂时冻结,让他不能随便转移,可是有些行为还是能一定程度挑战法律权威。例如某公司老板拖欠民工工资被告到,即使民工申请了财产保全,如果保全的财产不够支付工资,那么工人依旧不算胜诉,而以前的话,老板是可以申请注销自己的公司的,这样一来,工人日后想找公司讨薪,难度就更大了,而有了“行为保全”,就是一切可能干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这样一来民工就可以申请裁定老板禁止注销公司,会更利于维权。“这仅仅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很多诉讼都可以申请行为保全,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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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1 11:49:09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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