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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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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朋友担保借款,黑心高利贷主设下圈套,借条上仅打印借款人,未打印担保人,本人粗心在借款人栏目签字,对方起诉要我承担连带责任,我才知上当受骗,于是多方寻找证据,最终通过电话录音取得对方说我是担保人的录音证据,一审开庭,借款人到场陈言我是担保人,钱是他拿走的,当场放录音,对方未提出要鉴定录音真伪,一审判决胜诉,对方提起到中级再审维持原判,对方又向省高院上诉,经过中院再审,以书证大于音证为由判我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我是担保人,这是事实,就是因为法盲导致过错,而且对方清清楚楚录音为证,我现在被冤枉该怎么办?请大律师帮我指点,法律是不是要以事实为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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