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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移民财产转移需要注销户口

u29796 公众会员 来自:上海-浦东新区楼主
法海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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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本人和家人的基本情况:中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本人因移民财产转移需要注销户口。 本人分别与苏州市工业园区斜塘派出所户籍科(办公电话:0512-62553990)女性户籍民警以及园区公安分局民警吴xx(办公电话:0512-66601606)沟通后,均说只有加入外国国籍才能注销户口。 本人对他们明确指出,根据国家及江苏省的法规,我们这种情况是可以注销户口的。具体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第七条规定; 2)公安部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3)《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此事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可以办理的事情,但吴警官以《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第七十九条到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我们的情况就说不能注销户口。本人明确告知吴警官国家及公安部的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我们这种情况是可以注销户口的,他不能依据第七十九条到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我们的情况就说不能注销户口,这属于滥用法律;任何地方法规都不得违背上级法规!需要指出的是,江苏省的该法规第八十四条亦有如下规定: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而我们这种情况明显属于户口注销情形。《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一个规定:江苏籍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江苏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此规定已经从一个方面表明了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如果因为出国被注销户口的是可以恢复户口的,也即注销户口不必非得加入外国国籍!本人从2024年3月13日到现在多次联系斜塘派出所户籍民警和吴晓清,即使在告知上级法规的情况下他仍不依法履职,以自己没有这些通知为借口!别的法规先不说,难道他不必遵守公安部的法规来办事?
本人计划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此事,起诉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和斜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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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24-4-26 14:43:38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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