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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公司监理的常熟市2017B-004地块住宅用房项目9#工

匿名 公众会员 来自:江苏-苏州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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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公司监理的常熟市2017B-004地块住宅用房项目9#工程,位于常熟市滨江新城碧浒路以北,龙腾南路以西,建筑面积14325㎡,预制剪力墙结构地上32层,地下1层,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为常熟冠城宏翔房地产有限公司,该工地于2019年8月17日下午2:40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中南集团的 1名工人在进行9#楼32层耐火窗主框安装时,不慎从32层飘窗板上坠落地面,当场死亡。

申诉书

常熟市2017B-004号地块住宅用房(6#、7#、9#、变(配)电房3#及二期地下车库(A轴至6-A轴)工程“8•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对我公司及项目总监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监理已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作业审批制度。
1、中南总包向监理报审耐火窗施工方案,监理审查后发现方案中无安全防护措施等问题,该方案监理审核结论性意见为不通过,要求重新申报。详见附件1耐火窗施工方案。
2、中南总包向监理报的耐火窗材料、隐蔽验收、工序验收,在施工方案未审核通过的情况下,也均未取得监理的确认和认可。详见附件2耐火窗材料报验资料。
3、经中南总包项目经理确认且签收的监理交底也明确要求所有材料未经监理签字认可不得使用,每道工序未经监理复核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隐蔽。详见附件3监理交底。
二、在耐火窗安装工程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核通过的情况之下,监理已对耐火窗的施工单位违规行为进行了及时制止。
1、中南总包向监理申报的耐火窗材料、隐蔽验收、工序等监理均未签字认可,中南总包明知禁止后续施工的,还擅自同意且配合耐火窗施工。详见附件2耐火窗材料报验资料。
   2、在施工过程中和多次工地例会,监理都明确要求门窗材料必须经监理同意后方可使用,每道工序须经监理认可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详见会议纪要第73次第8条、第75次第4条、第77次第4条、第80次第1条、第81次第6条,附件4会议纪要。
  三、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均已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中南总包按规范要求立即整改落实。
    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均已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中南总包单位按规范要求立即整改,以例会纪要(第72次第6条、第77次第1条、第79次第1~3条、第80次第9条、第81次1~3条、尤其是第82次第10条明确要求临边洞口时必须佩戴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尤其门窗、栏杆、保温、外墙涂料施工班组临边施工时必须配戴好个人劳保用品)、微信管理群、监理通知单书面形式要求立即整改。详见附件4工地例会纪要、附件5微信管理群、附件6监理通知单。
  四、监理未发现耐火窗施工过程中存在临边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安全事故隐患,所以监理也未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1、事发前一直都是中南总包向监理报验耐火窗方案、材料、隐蔽、工序所有资料,且相关的工地例会也是中南总包参加的,所以耐火窗的监理对象也一直是中南总包。直至事发后才知道冠城公司将耐火窗另外分包给兰天大诚。详见附件1、附件2。
   2、耐火窗安装未列入监理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理由:(1)耐火窗安装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核不通过,未重新申报,故监理不同意施工;(2)耐火窗安装施工监理无依据;(3)耐火窗安装不属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危大工程范围,根据监理规范第5.5.5条不在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重点范围内;详见附件7危大工程范围、附件8监理规范5.5.5条。
3、耐火窗副框施工时有外脚手架防护措施,无高坠安全隐患。监理也未发现已完耐火窗主框安装时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前受电箱影响而未能安装的窗洞口(包括事发窗洞口)已按要求进行临边安全防护,监理未发现窗洞口存在安全隐患。附件9窗洞临边防护照片。
   4、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编制的监理旁站方案范围无耐火窗安装,故耐火窗安装时,未安排监理进行旁站。详见附件10旁站监理管理办法,附件11旁站方案。
   5、中南总包明知耐火窗施工方案、材料、隐蔽、工序均未经监理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施工、配合耐火窗安装,也未告知监理。作为中南总包的安全员安排电工配合事发耐火窗施工,应该知道耐火窗施工必须要拆除临边安全防护,应该知道安全防护拆除后耐火窗安装存在高坠安全风险,中南总包事发前应按高坠方案进行安全管理。且中南总包配合事发耐火窗施工这一工作安排没人事先告知监理。附件12高坠安全施工方案。
6、中南总包高温施工方案明确规定所有的施工,必须避开每天气温的最高时间段(上午10:00-下午15:00)进行施工作业。 8月17日最高气温35℃,事发时间为14:30左右,此时应该是高温非作业时段,此时的监理人员都在办公室处理内业工作,故无监理人员在事发施工现场。详见附件13高温施工方案,附件14常熟8月17日气温图。
五、建银公司已按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是由于监理方面原因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故不应对建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更不应追究项目总监的刑事责任。
1、事发前一天,监理发现中南总包有1工人在7#楼窗子外侧打发泡剂临边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监理立即在项目微信管理群发图片文字及时制止,同时责成中南总包安全员立即处理,安全员答应马上处理。而监理事后才知道第二天下午1:30左右还是这个中南总包安全员又安排中南总包的电工配合9#楼事发耐火窗的安装,直接原因仍是临边作业无安全带导致本起安全事故发生。详见附件5。
2、除前述一~四点外,本项目监理共组织召开工地例会96次,向中南公司发出质量通知单159份,安全通知单76份,停工令2份,备忘录2份,也充分说明建银公司已按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相应的职责,得到甲方及相关单位的高度认可,以上资料在监理部可查。
3、根据建筑法及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直接负总责的总包单位没有被追究刑责,且项目经理对其负责施工的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没有被追究刑责,监理单位只是对中南总包的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管,故项目总监也就更不应该被追究刑责。详见附件15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24条、附件16 建筑法第44~47条。
综上所述,充分表明建银公司已按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作为事发工程的项目总监也已按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故本起事故的发生与建银公司无关,也与项目总监无关,故不应对建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更不应追究项目总监的刑事责任。

特此申诉
                      
苏州市建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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