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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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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与卖方初期就合同进行谈判,由买方向卖方采购物品(茶叶)赠送给买方的客户,结算价格约定买方支付物品销售价的9折。由客户直接找卖方领取物品,领取完次月买方与卖方进行结算。但因为卖方内部一些原因,合同未签订,但买方已签(卖方未签)。且已经告知其用户可至卖方领取物品。卖方在活动期也交付了物品。但次月卖方未及时结算,推说合同未签订。待第三个月卖方认为原先约定的价格太高,欲重新谈判商谈为6折。买方不同意。请问这样的情况,买方应该支付给卖方9折的物品结算价。还是需要重新谈判待双方合同签订后再按照约定价格结算?假如卖方在提供给买方客户物品的时候应有些客户的要求按照一定折率折成现金给买方的客户,这个会影响合同的执行吗?买方会狡辩说提供给其用户的不是合同标的物会影响合同的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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