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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审理本案的法官重新认定事实和能以哪个标准要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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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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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方交给黑中介,让黑中介转交给卖方的定金,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被黑中介私自以收取卖方中介费的名义从中非法扣留1万元;然而,黑中介却将有卖方签名的定金收条交予买方。虽然买方在其起诉卖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甲号事情法庭上一口咬定卖方已经收取定金,但买方在法庭上却对他自己收取此定金收条的过程和卖方收到定金过程的陈述自相矛盾。然而,法庭却仍然错误的在甲号事情终审判决书中,维持原判根据这个连证据提供者本人都说不清:证据内容的真实、此证据是如何取得的,更提不上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东西认定的:卖方已经收取了定金。现在,卖方以黑中介给卖方写的,黑中介以收取卖方中介费名义扣留1万元的收条,起诉到向买方和黑中介索要未给的钱。卖方在法庭上较充分地说明了,甲号事情的审理法官已经涉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并且在本案中又提供了甲号事情没有的、新产生的证据。卖方主张本案不能以甲号事情的判决为依据,请本案法庭依据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和新的证据重新认定事实。但审理法官希望卖方以不当得利为由向黑中介要钱,不要涉及买方是否将定金交给了卖方的问题,甲号事情卖方可以要求要求重申(本案审理法官想即不犯审理甲号事情法官的错误,又不想得罪审理甲号事情的法官)。此要求被卖方拒绝后,审理本案的法官威胁卖方说:“你不拍我的判决对你重申甲号事情不利吗?”请问:1. 如何使审理本案的法官重新认定事实?2. 卖方要回钱的同时,是否可以要利息?能以哪个标准要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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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 12:01:24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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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 18: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