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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例婚内支付抚养费案

132.240.173.* 公众会员 来自:江苏-南京楼主
法海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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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对夫妻结婚未满两年,幼女诞生不到一年,丈夫就要求离婚,甚至肆无忌惮在征婚网站以未婚身份征婚。被公婆赶出家门的女博士面对“郎心似铁”,无奈之下求助法院,要求丈夫支付婚内抚养费用7万余元人民币。今天,该案在南京法院立案候审,将成为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首例要求婚内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事情。   80后的刘小姐在南京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认识了后来的丈夫葛某,一直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刘小姐性格单纯,盲目听信了“自称是军校毕业”的葛某的连番甜言蜜语,于2010年底嫁给了葛某。不料婚后的葛某“一下子就像变了个人”:在外地上班的葛某一个月仅回家两三天,态度非常冷淡。就在婚后三个月左右,刘小姐发现了葛某与其他女性出游的出轨行为,恼羞成怒的葛某不顾当时已经身怀六甲的妻子,坚持要求离婚。在刘小姐生下女儿后,重男轻女的葛某父母就对刘小姐诸多不满,2012年2月,刘小姐被要求带着女儿离开葛某家,自行租房居住,葛某更借机再次要求和刘小姐离婚。此时,刘小姐已经在各大交友网站上发现了葛某的征婚帖,并在帖子里肆无忌惮地以未婚身份欺骗他人,完全无视自己已有妻子幼女的事实。   面对嗷嗷待哺的幼女,丈夫不仅不闻不问,甚至连每月的抚养费用也分文不付,在读博士的刘小姐仅仅靠一个月2000余元人民币的收入实在难以承受生活的压力。无奈之下,刘小姐向法庭提出诉讼,要求丈夫支付从孩子出生后十个月的抚养费用。此案也成为自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比较少见的要求婚内支付抚养费用的事情。   值班律师解释:涉及离婚事情,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不会涉及抚养费问题,法官认为,“没离婚就是共同财产,你养我养都是用共同财产养孩子”。而现实中,比如一方常年在外,钱不归家,另一方辛苦带孩子,无法维持生活,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不支持,显然是不公平的,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离婚不是必要条件。自从2011年司法解释三出台以来,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认为,在此前提下,刘小姐可以通过主张支付婚内抚养费来获得解决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1〕18号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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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12-9-27 14:29:22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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